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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解
2019-04-29 08:11:24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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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陈天康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二、主要内容

《价格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三、定价形式

《价格法》明确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即: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定价商品不及市场商品定价的3%。

(一)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调整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由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定价权的其他部门依据《价格法》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否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如:电价、水价、垃圾处理费等商品或服务定价。

(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在政府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形成价格区间,以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的强制性,而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制定调整价格,体现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灵活性。如:成品油、小麦收购价、银行利率等商品或服务定价。

(三)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也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产生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调节价已在新的价格机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如:食盐、电器、粮油等商品价格。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的权利:一是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是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的试销价,特定产品除外;四是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同时经营者也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是遵守法律、法规;二是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是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四是实行明码标价。

四、政府定价权限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主要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来确定,以中央和地方两级定价目录为依据,实行目录式管理。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定价目录,但可以按国家和省授权的定价范围制定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

(一)《中央定价目录》。

现行《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于2015年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7大类,包括: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定价权限在国家部委。

(二)《四川省定价目录》。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于2018年4月5日起修定施行。

四川省定价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目录分为12大类,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交通运输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权限已分别移交交通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

依据价格管理权限,我州及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以下4大类:

1.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地方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县级政府无权制定。

2.燃气、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物业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即康定市主城区)及辖区内跨县价格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各县辖区内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3.省定重点旅游景区价格以外的4A级及以上景区门票和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其他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4.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清单管理,分别由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定价程序

《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范了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提高了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体程序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有权制定价格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生产经营成本、社会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可启动调定价程序。

二是政府启动调定价程序后,要求做好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价格成本监审、制定价格调定价方案,并对调定价方案进行集体审议。按照《四川省价格听证目录》要求,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开展价格调整论证和专家评估等。涉及水、电、燃气、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还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是价格主管部门将调定价方案报送政府审议同意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和公告等。

六、问题及对策建议

《价格法》实施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随着“放管服”(“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工作深入,市场进一步开放。但是,由于《价格法》体系不健全也给我们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困惑。一是《价格法》存在空白或不到位的情况,如:第十四条第三项未明确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幅度,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哄抬价格不正当行为的认定难度。二是由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价格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致使价格队伍结构老化,力量薄弱,不利于新形势下的价格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三是价调基金停止增收后,各级财政部门未纳入预算,使政府调控市场手段单一乏力。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从监督、监审、监测方面加大力量加强价格监管。健全完善价格法规制度,加快提升价格法制化水平,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强化成本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者成本约束机制。完善涉企收费监管制度,公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落实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加强推进“放管服”工作。合理布局价格监测点,加强价格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做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研判。

二是加强环保资源价格收费政策研究。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调价管理,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调定价工作。继续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范围,探索开展非居累进加价制度试点政策研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确保我州生态示范建设。

三是探索建立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产业、民生等宏观的协调配合,强化价格综合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围绕重要农产品构建市场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

四是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兜住民生价格底线。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注重跟踪粮油肉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注重关注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调查,及时公布和反馈市场价格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加强生产经营者价格自律,切实稳定市场预期。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民生兜底工作。

五是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价格调控资金保障,尽快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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