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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要解
2019-08-21 09:37:10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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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扶贫开发局 杨庆华

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填补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地方立法的空白。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移民规划、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重点从“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各阶段、各环节的移民工作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划编制”是指移民工作中涉及的所有相关规划的编制,包括前期规划(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规划调整或设计变更,后期扶持规划等。“安置实施”包括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迁(复)建、库底清理等。“后期扶持”是指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国家采取直发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等方式(直发直补为每人每月50元,期限为20年),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就业渠道,确保移民得到妥善安置的经济扶持措施。“监督管理”是指各级政府及相关各方按职能职责对移民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它包括资金监督、政府考核、审计稽查、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等。

三、重要条款

(一)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移民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在移民工作中更好的履职尽职。这里重点谈一下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1.州人民政府职责。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作出行政决策,安排部署相关工作,负责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法遵规、有序推进。负责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等相关工作。

2.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做好移民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占地区和淹没区及其影响区的群众生产生活都将产生直接而长远的影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就显得十分必要。确保稳定是我州头等大事,因此,在组织开展移民工作时,应当在广泛征求和准确掌握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围绕风险成因、化解风险的对策等,进行深入分析、科学预测和研判,编制风险分析报告,并核定风险等级,作出评估结论。

(三)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处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我州大岗山、猴子岩等电站在蓄水后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造成了库区干线垮塌等现象。从前几年开展移民工作的实际来看,在水库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问题的处理上由于责任主体、参与单位、审批机构不明确,致使工作中出现了扯皮、推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推动。《条例》对此项工作从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是水库运行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对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负有治理责任,应按程序报批并治理滑坡塌岸。二是明确了审批机构。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和处理方案属于移民安置规划组成部分,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四)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将移民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我州自“六大战略”实施以来,将水电移民工作纳入“产业富民”。《条例》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移民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畴,以目标压实责任,以目标倒逼进度,确保移民工作规范有序扎实推进。

四、贯彻实施

《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明确移民工作各方职责权利和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保障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州水电资源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州部分电站存在“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现象;规划与实施“两张皮”,设计变更过多,一定程度上制约移民安置工作正常推进;移民专项工程及集中安置点房屋代建存在资金缺口大、移交难度大、群众诉求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我州水电移民工作,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落实“先移民后建设”方针。针对过去我州水电工程建设不同程度存在“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现象,今后,我州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对有“先移民后建设”要求的项目优先作出安排,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的关系,坚持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并重,实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双赢。

(二)科学编制实施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要建立完善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机制,确保移民安置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完善性。要认真开展移民前期相关工作,认真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实事求是、典型调查、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的原则,结合水电开发库区、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严把移民单项工程及移民房屋代建关。一是加大对在建大型水电站移民单项工程的代建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承担建设工作,以此来解决交工(竣)验收的问题。同时要严格控制实施阶段代建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对项目存在的资金缺口问题,积极协调项目法人单位予以解决;二是加大调研力度,在充分征求移民意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移民房屋建设实行统规自建,以此避免工程阻工、移民诉求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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