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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1-07-25 09:16:21
来源:
州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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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窗口:

《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在试行一年的基础上,充分收集各部门及窗口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督促窗口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并对窗口人员的工作给予支持、关心和帮助。

 

附件:《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甘委发〔2008〕20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7第4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甘府发〔2009〕30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派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结果用于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个人评优、年度考核,与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行政效能考核和州政府向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挂钩。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采取量化形式进行,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得分为全年月得分之和的平均分。

第七条 月度考核由基础分和加分项两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00分,采取倒扣分制计分。加分项在基础分实得分基础上进行,合计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八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州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人、窗口代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审定考核工作。

(一)月度考核。每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由督察科及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对照本《办法》进行打分,并将考核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各窗口工作人员实得分在政务服务大厅显示屏公示。

(二)年度考核。每年12月月末,由督察科汇总各窗口工作人员全年得分后在政务服务大厅显示屏公示,公示结束后按得分高低排序评出一、二、三等并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章 基础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办法》,准时上、下班,严格请销假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考勤以考勤机考录数据和督察科巡查记录为准。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应同时向首席代表书面申请,1天以内经首席代表同意后由首席代表向督察科书面通报(无首席代表的窗口应书面向督察科申请),1天以上的经首席代表同意后送督查科批准。首席代表请假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应提前半天向督察科书面申请。

(一)窗口工作人员无故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旷工每次扣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未按规定提交假条的,每次扣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请事假超过3天及以上的,当月扣2分。

第十条  按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着装规范》着装。

(一)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东西,每次扣1分。

(二)上班时间串岗聊天、打瞌睡的,每次扣2分。

(三)上班时间脱岗,申请人反映后经查属实的,扣2分。

(四)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每次扣2分。

(五)上班时间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扣2分。

(六)窗口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七)窗口工作人员因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由政务中心以通报、月报、简报等形式批评的,每次扣5分。

(八)受州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负面报导的,每次扣5分;受州级主要新闻媒体负面报导的,每次扣4分。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拒绝、搪塞申请人,导致不满意的,每人次扣2分。

(二)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解答问题含糊及未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致使申请人多次  (2次及以上)跑路、多次补正材料的,每人次扣5分。

(三)与申请人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四)与申请人争吵或发生抓扯的,每次扣10分。

(五)未按规定执行服务双岗制,导致窗口无人办理审批工作的,每次扣所在岗位窗口工作人员2分。

(六)未按规定执行去向留言制,致使工作需要时无法取得联系或超过预定时间回岗的,每次扣2分。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逐环节、逐岗位限时办结和考核问责。

(一)在办事指南之外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经查属实的,每项次扣5分。

(二)对不予受理事项未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上作详细记载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每人每件扣2分。

(三)无正当理由退件的,或非因办事群众过错以相同理由二次以上将申请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扣2分。

(四)因窗口工作人员所负责的环节、岗位责任,造成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超期未办结和超期办结的,扣所在环节、岗位责任人每件次10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未将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即时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的,每次扣2分。

(六)窗口工作人员未将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意见即时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每次扣2分。

(七)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项次扣10分。

(八)申请人对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评价不满意,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次扣2分。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

(一)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

(二)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其他各项活动无故缺席的,每次扣5分。全年参加次数比例未达80%的,在第12月加扣2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做遵纪守法模范。

(一)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10分。

  (二)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20分。

  (三)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四)以各种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加 分

 

第十五条 在基础考核分的基础上,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分,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加分,并且每月度、半年和年度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20分。

(一)受州委、州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书面表彰的,每次加4分,最高不超过8分。

(二)受州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导的,每次加3分,最高不超过6分;受州级主要新闻媒体正面报导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三)由政务服务中心以通报、月报、简报等形式表扬的,每次加1.5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为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获得州级表彰的,每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五)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机关文化建设并获奖的,每次加0.15分,最高不超过3分。

(六)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每次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七)为促进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0.15分,最高不超过3分。

(八)工作出色被群众授予锦旗的每次加0.5分,被群众来信表扬的每次加0.25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半年度、年度评优资格。

(一)因严重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

(二)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审批事项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的环节、岗位1个月内有1件次以上超期未办结或超期办结的。

(四)在20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两次以上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五)每月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玩电子游戏、打瞌睡等合计2次以上的;旷工1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表扬肯定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加分;出现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应给予批评纠正情形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类似情形减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核结果在部门窗口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在州直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本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奖励挂钩,并占绩效考核分值的70%。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评为一、二、三等的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另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通报给所在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把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意见作为对窗口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此前州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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