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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制度的通知
2012-02-17 09: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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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驻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制度》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和办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办理,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和办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五条 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行政效能投诉的指导、受理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行政效能投诉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确定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机构和人员,公布投诉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工作;

(二)受理和办理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三)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情况。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也可以通过 “中国甘孜”网站中“甘孜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专栏投诉。

投诉人进行行政效能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投诉对象要明确,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投诉事项应当载明投诉人姓名、地址、投诉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下列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一)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不落实服务承诺,工作作风蛮横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企业或群众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的;

(七)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要求办事人提供消费娱乐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

第十条 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投诉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不属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所投诉的问题应向何处反映;

(二)由州领导批办的投诉,或投诉事项涉及重要、复杂问题或者情况紧急的,由州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理;

(三)受理的投诉事项属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办理的,转送相应工作部门办理;

(四)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下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交由下一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并抄送下一级监察机关;

(五)转送办理的投诉,实行首办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应限期办理,并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办的投诉事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人员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办理情况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同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结案。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部门已经进行整改或者作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简单,涉及人员过错行为显著轻微的。

第十三条 转送办理的投诉事项,在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督办:

(一)推诿、敷衍、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办结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诉事项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督办的。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督办,须报经同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发《行政效能投诉督办通知书》。

第十五条 立项督办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对投诉事项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办理的。

第十六条 对投诉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应当自立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同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请求复查。

第十八条 投诉事项办理结束,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抄送同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到依法、及时、正确、规范,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办理、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二十条 甘孜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联系方式:

电 话:08362836278

电子邮件:gzzxnb163.com

传 真:08362836126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将投诉人举报、检举、揭发的材料或相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人员,打击报复投诉人、侵害投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2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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