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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水电资源开发惠民补助办法
2013-05-21 03:54: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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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电资源开发顺利进行,确保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成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办〔2006〕24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境内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人口。

第三条 惠民补助实施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社会监督”的原则;以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改善一方环境,造福一方百姓”为目标;惠民补助人口实行村、乡(镇)、县、州四级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州、县财政筹措。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内部分重大建设项目税收合理分配的意见》(甘办发〔2005〕18号)规定,州、县水电项目税收分配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享受惠民补助政策人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移民。

经审批确定的大中型(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完成安置的在籍农业人口。

(二)非农村移民。

经审批确定的大中型(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土地且长期在承包土地耕作生存的,户籍在项目所在县内的非农业人口。

第六条 补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惠民补助政策:

(一)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或转为士官的;

(二)补助期间死亡的;

(三)服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四)非农村移民户籍转出项目所在县的。

第七条 享受惠民补助政策的农村移民,因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求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按原标准继续享受惠民补助政策。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农村移民。

1.选择有土安置(或复合安置)、逐年补偿安置的,每人每月150元,每年补助1800元;

2.选择无土安置的,每人每月300元,每年补助3600元;

3.占房不占地的,每人每月80元,每年补助960元。

(二)非农村移民。

1.涉及永久占用耕地,每人每月300元,每年补助3600元;

2.永久占用耕地,采取逐年补偿的,参照农村移民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50元,每年补助1800元;

3.占房不占地的,每人每月80元,每年补助960元。

第九条 补助对象在补助期间死亡的,按相应标准一次性补助60个月。

第四章 人口核定登记

第十条 州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大中型水电工程惠民补助人口审核工作,州、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州大中型水电工程惠民补助资金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人口管理。

第十一条 惠民补助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以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经库区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逐级签章认可后,由州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没有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的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不得上报惠民补助人口核定登记材料;移民安置规划出现重大变更,未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的按原移民安置规划核定;因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导致惠民补助人口变化的,应当报送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 惠民补助人口核定办法参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在报审惠民补助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前,应当在移民所在村组张榜公示7天。

第十五条 惠民补助人口,每年度核定登记一次,实行季统计,年核定。

第十六条 涉及惠民补助人口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主管部门做好惠民补助人口核定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人口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公招公聘等相关材料;公安部门负责对移民户籍清理、签章确认工作;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惠民补助人口的统计、核定、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享受惠民补助政策的农村移民迁出州内县外的,迁入所在县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迁出所在县移民主管部门做好人口动态管理工作;迁出州外的,迁出所在县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加强与迁入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衔接,做好人口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惠民补助人口在享受惠民补助政策期间,因修建其他大中型水电工程需再次搬迁安置的,享受惠民补助的人口应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 惠民补助人口核定登记后应统一建档,做到一户一档。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惠民补助人口核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做到及时办理,不重、不漏、不错。严禁虚报惠民补助人口、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应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惠民补助资金采取直发直补方式,按照“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移民、财政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名册,通知移民办理银行存折(卡),并按照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划入移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迁出州内县外和州外的农村移民,补助资金由迁出县财政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人口及核定的数额划入移民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财政等部门对惠民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拖欠、挪用惠民补助资金等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建设征地涉及的人口,各县人民政府应视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按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惠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孜州水电资源开发惠民补助暂行办法》(甘办发〔2010〕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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