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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财政局
2021-04-28 02:56:18
来源:
甘孜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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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财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州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州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的建议;拟订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起草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州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州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州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州对县(市)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州财政预算,负责预决算公开。

(四)贯彻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按照预算安排,制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和办理税收退税等事项。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七)拟订全州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债券发行、兑付等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牵头编制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推进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承担相关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全州会计人员的考试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州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十二)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 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3087

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 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 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 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 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7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由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和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8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 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 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 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0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1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而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3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4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 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6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7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8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专家涉嫌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19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 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 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20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21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成交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22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涉嫌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23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与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 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24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 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25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 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 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26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 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27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28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29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0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1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2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有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3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4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5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6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7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8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39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40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41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42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43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44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45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监督对象涉嫌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46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47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典当行经营明令禁止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金融工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涉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2751

2-48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4.《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 2005 年第 8 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金融工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涉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2751


2-49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典当行及其股东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 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金融工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涉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2751

2-5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罚款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5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5.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6.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8.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9.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 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 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 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 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4521

2-5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移送责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 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5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70 号)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

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移送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7282

2-54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受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采取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以及其他是否符合注销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对查证属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撤销或注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按信息公开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2087

2-55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31 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 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 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

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 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 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 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 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 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 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责任主体

                     甘孜州财政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进行立项。

2.审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证据应当事实清楚,处 理应当流程规范,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解。

3.告知复核责任: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应试人 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 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31 号)、《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2087

2-56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权

权力项目名称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 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2-57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权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责任主体

财政监督检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 人员涉及的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经批准予以收缴国库。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 283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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