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商务合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表
主体 责任 | (一)贯彻落实商务、经济合作、外事、港澳事务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推进投资促进、博览等有关领域的经济合作。参与起草有关商务、经济合作、外事、港澳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全州商务、经济合作、外事、港澳事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州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三)拟定促进全州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四)贯彻执行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汽车(含二手车、报废车)流通、直销、旧货流通行业、再生资源回收、边销茶、拍卖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情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贯彻落实促进转变全州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贯彻执行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加强与自由贸易区、港澳台地区的商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九)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州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负责全州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我州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州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州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一)统筹指导全州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全州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组织州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州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投资促进业务工作。 (十二)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州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十三)参与推进我州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承担我州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参与推动全州国际合作园区建设。 (十四)负责全州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负责博览事务,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会展活动。牵头负责我州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以甘孜州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五)负责推动全州物流业发展。组织拟订全州物流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分析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全州现代物流业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指导并协调推进全州物流园区、物流项目、物流网络体系、物流市场主体的建设,负责全州第三方物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州重大外事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和督促指导。审核各地各部门(单位)报请州委、州政府审批的涉及外事、港澳工作的文件,审核在州内举行的国际性会议,统筹协调全州外事、港澳工作及其重大活动。 (十七)负责州委对外党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统筹全州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我州民间外交外事工作和民间组织参与国际交流协调工作。 (十八)综合协调全州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授权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及证件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接待来州访问或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和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办理相关礼宾事宜,统筹协调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和州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二十)参与处理我州公民在国(境)外的领事保护事宜及外国人在州涉案事宜,参与处理全州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应急事件。 (二十一)统筹全州涉港澳事务,负责川港澳合作机制的落实。统筹协调与港澳各界交往事宜。负责全州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任务审核、审批工作和相关联络交往事宜。参与处理涉港澳应急事件,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公务来州邀请报批及接待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州外事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外事、港澳信息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州外事、港澳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二十四)负责全州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及其相关的报批事宜,为全州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供服务。 (二十五)负责全州贸易促进工作,发展同国(境)外经贸团体的友好合作关系。联系、协调国(境)外商(协)会在州活动。 (二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七)承担州对外开放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 边界 | (一)外商投资管理。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商务合作局等部门拟定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州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州商务合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二)并购安全审查。州发展改革委和州商务合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州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州商务合作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州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园区的规划布局、产业规划和各园区的特色与功能定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园区建设工作。 |
表2 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责任表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 行政处罚事项具体责任表
表3-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单位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涉嫌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或者供应商涉嫌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和对外贸易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和对外贸易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涉嫌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涉嫌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涉嫌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反违反经营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6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0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1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2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3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4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5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和对外贸易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6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和对外贸易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和对外贸易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8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和对外贸易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涉嫌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39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0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促销行为涉嫌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1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2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3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方展会期间涉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4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5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6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7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8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49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50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因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51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52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53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或者不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54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3-55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4 行政确认事项具体责任表
表4-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5 行政检查事项具体责任表
表5-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监督检查(含年审)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5-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汽车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5-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5-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6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具体责任表
表6-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与对外贸易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办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按规定缴存等情况。 3.决定公布责任:向社会公布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6-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和服务网点核查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核查责任:组织服务网点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服务网点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 3.转报责任:将核查情况转报商务部或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6-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上报合同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6-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6-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场建设和秩序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6-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
表6-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会展备案 |
责任主体 | 消费促进和市场运行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举办会展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