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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4-30 01:53:21
来源: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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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具体责任表

二、行政检查类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5065

序 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5065

序 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2639

序 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实施依据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责任主体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2639

序 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250

序 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5065

序 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5065

序 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5065

序 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检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9534

序 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5065

序 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责任主体

建筑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250

序 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建筑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250

序 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5065

序 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250

序 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2639

序 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使用标准或者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责任主体

城市建设与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中水设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0388

序 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城市建设与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60388

序 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建筑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开展定
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对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问题应依法移送有权
处理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
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250

序 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主体

建筑业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250

序 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

责任主体

景观园林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古树名木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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