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题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全州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全州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协助拟订全州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全州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州委、州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全州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州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州委、州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参与协调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县(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 (十一)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州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担甘孜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无 |
表1
表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跨县(市、区)宗教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家认定的活佛转世灵童入寺为僧(进佛学院、学经班)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佛教协会、寺院拟在寺院外修建一般露天佛教造像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佛学院或者学经班跨县吸收学经僧尼备案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僧尼跨县从事临时性佛事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0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1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2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3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4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5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6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8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39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40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41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42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43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44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监督检查科、藏传佛教工作一科、藏传佛教工作二科、汉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工作科、天主教和基督教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涉嫌主持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45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5 |
表2-46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利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藏传佛教工作一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审核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提出审核意见,转报上级的,及时转报。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督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2 |
表2-47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利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藏传佛教工作二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审核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提出审核意见,转报上级的,及时转报。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督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1769 |
表2-48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甘孜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79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