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府发〔2016〕17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实施全域招商,充分调动甘孜州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甘孜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二条 甘孜州政府对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为甘孜州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引进的能源(含可再生能源项目)、矿产项目不纳入本奖励办法。
第三条 招商引资是指从甘孜州外引进的在甘孜州(含各飞地园区,下同)建设、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公益、捐赠类的项目。
第四条 为便于甘孜州招商项目奖励工作的组织开展,成立甘孜州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人员由各成员单位领导同志担任。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甘孜州商务合作局,专门负责对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系指甘孜州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甘孜州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系第一引资人。
第六条 甘孜州公职人员(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人员)不作为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奖励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按规定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认定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相关部门认定的招商项目。
(二)投资甘孜州的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农畜产品和手工艺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项目;
(三)基础设施类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渔业类项目;
(六)投资甘孜州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项目;
(七)引进资金在甘孜州范围内兼并、购买甘孜州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项目;
(八)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九)引进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十)争取的甘孜州外、省外政府、组织或个人公益类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一)有利于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减排要求,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单位须甘孜州内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类项目须开工建设且竣工(或达到约定投资金额),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成标准;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奖励人为项目实际引进者;
(四)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5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的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五)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六)项目须在认定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五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九条 项目奖励资金从甘孜州财政列支。
第六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十条 甘孜州招商引资项目每年认定一次,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金额予以相应级别划分,奖金为税前金额。
(一)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2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项目,奖励3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项目,奖励6万元;
5.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奖励8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奖励15万元。
(三)捐赠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8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15万元。
(四)提供投资信息,并落实的项目。
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及产出效益,由当地政府或财政进行适当奖励。
以上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以最终实际最高投资金额为准。
第七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持以下材料到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甘孜州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表1),并由项目实施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署审定意见后,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奖励资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引资人在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甘孜州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甘孜州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和《甘孜州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同报认定小组办公室,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3.建设周期比较长的项目,按照资金到位情况,可以分两次申报,第一次在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60%以上时给予奖励,第二次在项目竣工后申报,奖励金额减去第一次奖励金额,总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章所规定的奖励标准。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在每年11月25日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向认定小组办公室申请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甘孜州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⑵《甘孜州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⑶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水保方案审查意见等资料复印件);
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⑸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由认定小组办公室查验项目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支付凭证(银行到位资金相关凭证等)和甘孜州统计局提供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⑹在建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⑺项目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非投资性质的公益类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甘孜州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⑵《甘孜州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⑶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投资方提供的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
⑸项目完成履约证明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⑹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及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须提供甘孜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八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认定小组审核。
(二)项目预认定。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由认定小组复核,并召开认定小组全体会议进行研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
(三)项目公示。认定小组办公室将经过项目预认定的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项目认定。公示期满后,认定小组召开会议,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核查,对无异议招商项目由认定小组认定,并报甘孜州政府审查批准。
(五)经甘孜州政府批准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以甘孜州政府名义进行奖励。
第九章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三条 甘孜州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后,项目引资人须持下列证件到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奖励资金:
1.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
2.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励资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引资人须在甘孜州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在认定小组办公室办理领奖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奖励资金的,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追回奖金或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实行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商务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1.甘孜州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甘孜州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3.甘孜州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人员构成表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