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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016-10-19 03:08:22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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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痕、 白癫风、黑色素痣 及其他面部皮肤病。

3.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4.胸廓明显畸形,脊柱严重侧弯超过 4 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5 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 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二、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其它视为不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 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 、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 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外)。

3.各种性传播疾病。

4.高血压病且伴有下列器官损害表现之一者。

1)左室肥厚(X 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微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Cr>133umol/L)。

3)动脉粥样硬化斑块(颈动脉、主动脉、髂动脉和股动脉)的超声和放射学证据。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有间歇性精 神分裂症病史或现症精神分裂症、严重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

6.严重 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性 心脏病、先天性心 脏病(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等。

7.患支气管扩 张、支气 管哮喘、慢 性支气管炎并伴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者。

9.各种内分泌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伴有并发症致影响承担教学工作者。

10.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

11.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两耳语听力均低于2米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 ,不宜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教育。

13.双眼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1000 度者;一眼失明,另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 800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 4.8 者。患有严重病理性眼球突出,严重眼疾如白内障、青光 眼、视网膜等疾病,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4.色觉异常者不能从事以下教学工作:美术、化工、学前教育、医学等专业(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15.血管闭塞性脉管炎、慢性骨髓炎、严重下肢静脉曲张、类风湿性脊柱强直。

16.重度腋臭、纹身者。

17.未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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