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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二
2021-01-14 08:19:3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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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甘孜州人民政府发布《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规定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严格野外火源管控,主要从五个方面开展实施:

一是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煨桑、点放孔明灯、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确需在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野外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是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四是在林区、草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五是在林区、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市)人民政府防火令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林草、应急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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