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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9-11-22 02:37:29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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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州级及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近日,甘孜州出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科学界定州与县(市)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规范州与县(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明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方案》主要包括8大类18项具体帮扶政策,明确了政策执行标准和各级财政分担方式。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

执行标准:中央统一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600元/年、初中800元/年;我州在此标准之上增加小学60元/年,初中120元/年,达到小学660元/年,初中920元/年。

分担方式:中央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部分由中央、省分比例承担,其中:中央80%、省20%;我州高出基准定额部分由州、县(市)分级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

执行标准:中央和省免费提供。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州、县(市)无需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执行标准: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根据川财教〔2012〕52号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1700元/生·年。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州、县(市)无需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执行标准: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基础标准4元/生·天,统一按照190天/年执行。

分担方式:中央统一按照190天的执行天数、按照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核定营养改善计划;(1)国家试点农村中小学中央全额补助4元/生·天;(2)地方试点县城中小学中央补助3元/生·天,省级补助0.667元/生·天,州、县分级承担0.333元/生·天。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标准:根据川财教〔2012〕298号文,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2000元/生·年,三年级1000元/生·年。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补助,州、县(市)无需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执行标准:根据川财教〔2010〕34号文,对在州内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给予免除学费。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补助,州、县(市)无需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标准:根据川财教〔2017〕146号文,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资助面贫困生占在校生总数59%比例,中央、省定额补助2000元/生·年。

分担方式:中央、省、州、县分级承担比例:中央80%、省10%、州和县(市)10%分级承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执行标准:根据川财教〔2016〕32号文,省级核定补助标准为免学费定额补助450元/生·年,免课本费定额补助350元/生·年;在此基础上,根据甘办发〔2015〕7号文,州级将补助标准提高至免学费定额补助1000元/生·年(其中:康中、泸中1200元/生·年),免课本费定额补助1000元/生·年。

分担方式:省级核定补助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州提标部分由州、县(市)分级承担。

(三)基本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执行标准:按照甘财社〔2019〕71号文中标准执行。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补助,州级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执行标准:(1)基础养老金,由省级制定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州级从2014年起逐年递增1元/人·年。(2)参保缴费补贴,执行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3)代缴费补贴和丧葬补助金,执行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

分担方式:(1)基础养老金,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州级提标部分由州、县(市)分比例承担,其中:州80%、县(市)20%。(2)参保缴费补贴,省、州、县(市)三级财政分比例承担,其中:省50%、州10%、县(市)40%。(3)代缴费补贴,涉及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代缴对象补贴由州、县(市)分比例承担,其中:州20%、县(市)80%。(4)丧葬补助金,由县(市)全额承担。

(五)基本医疗保障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执行标准:(1)城乡居民参保政府补贴执行国家基础标准。(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代缴补贴执行省级基础标准。

分担方式:(1)城乡居民参保政府补贴,中央、省、州、县(市)四级财政按照每年度规定的定额承担。(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代缴补贴,原省级基础标准由省承担70%,剩余30%由州、县(市)分比例承担,其中:州20%、县(市)80%,2018年后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12.医疗救助。

执行标准: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分担方式:中央、省依据困难群众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州级依据上年度全州城乡居民总人数按5元/人·年的标准安排资金,并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县级依据上年度本地城乡居民总人数按1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资金并承担“兜底”责任。

(六)基本卫生计生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

分担方式:中央、省、州、县(市)四级财政分比例承担,其中:中央80%、省10%、州2%、县(市)8%。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执行标准:执行省级基础标准。

分担方式: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其中:中央80%、省20%。

(七)基本生活救助

15.困难群众救助。

执行标准:(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2)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执行甘民政〔2017〕79号文件标准。(3)孤儿生活保障补助执行省级标准。

分担方式:(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由中央、省依据困难群众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州级按照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数的5%安排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县(市)承担“兜底”责任。(2)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补助和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补助由中央、省依据困难群众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给予补助,州级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3)孤儿生活保障补助由中央、省、州、县(市)四级财政按定额或比例分担,其中:中央定额补助,省按标准补足的部分承担40%、州、县(市)按60%分级承担。

16.受灾人员救助。

执行标准: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分担方式: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市),省、州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17.残疾人服务。

执行标准:上级明确标准的按上级标准执行,没有明确的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分担方式: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州级主要依据保障对象数量和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因素再行分配,县(市)承担“兜底”责任。

(八)基本住房保障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

执行标准:由县(市)结合实际制定

分担方式:资金由中央、省、州、县(市)四级财政分担,无分担比例,主要来源于中央、省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级财政兜底。

上述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政策内容、执行标准和资金来源等随中央、省的政策调整而变化。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确后,根据实际确定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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