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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出台《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9-11-18 03:13:59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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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要求,进一步加快在全州范围内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19年10月17日经州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全州实施。

《实施方案》一是明确了工作目标。落实四川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文件,逐步完成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与实践,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展。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在省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建设及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等七个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形。三是明确了工作内容。《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等内容。明确规定,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具体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四是明确了部门职责。明确了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等13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施方案》的制定,将有力指导甘孜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我们将认真贯彻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配套措施,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加强与州级相关部门的衔接,推动我州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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