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州印发《甘孜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州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335号)的规定,结合州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提高州属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州人民政府授权由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州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义
指州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五、责任追究范围
州属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在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对外担保,风险管理11个方面65种具体情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等。
六、资产损失认定
对州属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委较大资产损失。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七、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责任追究处理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5种类别16种情形。
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前三年10%-3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州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九、从重、从轻处理的条件
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屡禁不止、顶风违规等9项情形,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州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7项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十、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州国资委、州属企业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