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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解​析
2019-06-24 08:16:25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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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1月1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州防震减灾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政府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充分总结我州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防震减灾法》的原则规定予以实化、细化,对于进一步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起草过程

2017年初,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条例》制定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2017年3月,正式启动编制工作。

2019年1月10日,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57条。

(一)总则。

共7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条例》适用范围;工作方针;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经费投入;防震减灾规划;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表彰奖励的规定。——概括性规定,对其余各章的规定具有指导性作用。

(二)地震监测预报。

共7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监测工作原则;群策群防体系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及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具体事项。

(三)地震灾害预防。

共13条,主要包括7方面内容。城乡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选址要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定;对建设工程各主体责任单位抗震设防要求及监督检查;建设工作抗震性能鉴定相关规定;农牧区住房选址及抗震设防要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维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及管理。——规范了地震灾害预防具体事项。

(四)地震应急救援。

共6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地震应急救援机制;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制度;临震应急措施;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应急响应。——详细规范了地震应急救援具体事项。

(五)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共10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过渡性安置原则及要求;灾后文物及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要求及实施。——明确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

(六)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共4条,主要对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机制、形式及内容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规划。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州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每年5月为全州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月。

(七)法律责任。

共9条,主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作出规定。——规定了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公民、法人等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有违法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共1条,《条例》的实施时间。

从内容上看,《条例》覆盖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全过程。实现了“从预防开始到重建结束”的整体覆盖,提供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权利、义务框架。

三、《条例》特点

《条例》体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体例,采用章节形式,并结合甘孜州州情,着重体现甘孜州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一定的创新。

《条例》既是对防震减灾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州防震减灾经验的总结。

(一)强化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和规划。

我州各县(市)防震减灾部门人员编制少,防震减灾经费投入不足,难以适应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第四条明确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每年听取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汇报。并在条例中规定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将防震减灾规划列入各类规划内容之中,体现防震减灾的重中之重。第五条规定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相衔接。其他相关规划应当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灾要求。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强地震灾害预防。

乡村、城镇的房屋建设是抗震设防的重点。《条例》将抗震设防贯穿于建设工程选址、建设过程各阶段,明确规定各方主体责任。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并出具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的意见书。《条例》对农牧区住房选址、设计和建设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免费提供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农牧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加强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鼓励支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

(三)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将我州开展的学校“每周一跑”纳入《条例》规定。并规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州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每年5月为全州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月。

四、《条例》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的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四)《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五)《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六)《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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