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
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办规〔202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州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纳税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以及微型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规模8000万元,由州财政统筹安排,遵循“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原则
(一)闲置资金可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办理银行定活两便存款,孳生利息以及其他收益,除去必要的行政支出后滚存增加本金。
(二)当资金余额低于贷款规模10%时,州财政需适时补充,并将补充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三)省、州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奖励、补助资金滚存用于增加本金。
(四)合作机制终止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扣除代偿损失后返还州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环保、能耗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州政府重点民生类项目。
第七条 企业具备的条件
1.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贷款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2.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具备还款能力;
3.符合本办法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合作银行:在州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符合遴选条件并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独立审贷”原则,对风险补偿贷款进行审批,具体审核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资金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州经济信息化局开展服务性备案后推荐至合作银行;
3.合作银行独立开展授信审查,按正常的审贷流程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并发放贷款。
第十条 风险补偿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为1—3年,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为3—5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仅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入或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消费、偿还债务等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政银模式下,贷款本金损失金额,按政府70%,合作银行30%的比例予以偿付。政银担模式下,本金损失部分,由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30%:30%:40%比例进行分险。
第十三条 因合作银行违规放贷,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等造成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确认损失后,合作银行向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申请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补偿时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书、贷款合同、追偿记录、不良贷款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出现风险补偿贷款损失后,按“谁审贷、谁追偿”的原则,由借款银行牵头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后,按原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机构须定期向州经济信息化局报送资金使用、代偿、追偿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承担,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风险,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州财政出资为甘孜州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用于归还到期贷款的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规模4000万元,由州财政安排设立,可根据实际需求与资金使用效益调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负责统筹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州经济信息化局节能监察中心,由州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营及管理。
第五条 州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人行甘孜州分行、甘孜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1.依法设立、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型、小型以及微型企业;
2.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环保、能耗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3.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后续还贷能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无涉诉、违法违规等未决事项,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欠税、欠款欠息、挪用贷款资金等行为),无资产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5.原贷款为正常类,必须取得合作银行的续贷承诺,且银行贷款为即将到期;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提供应急转贷支持
1.生产经营不正常、存在职工欠薪、涉诉或不良信用记录;
2.资产负债率超过60%,环保水平低、污染大、效益差、经营性现金流为负、信用低,企业征信存在恶意逾期;
3.产权不明晰、涉及法律纠纷,或存在危及债权安全及其他状况。
第四章 使用原则
第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可申请展期,展期申请需州经济信息化局和州财政局同意审签,展期时限不超过60天。同一企业每年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
第九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滚动使用、封闭运行”,相关收益及孳生的利息,除去必要的行政支出后滚存用于增加本金。
第十条 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正常使用期限及同意展期时限内,免费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超期占用按同期同档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征收逾期使用费,征收的逾期使用费缴纳至应急转贷资金专户,用于增加应急转贷资金池规模。
第五章 银行选择
第十一条 托管银行:在州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经州经济信息化局通过遴选合格并签订托管协议的银行,对应急转贷资金进行委托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州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同意为贷款企业出具续贷承诺的银行,均可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第六章 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及拨付要求
1.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前20个工作日完成合作银行续贷承诺,提交审核材料;
2.实行“一票一申请”,多笔贷款逐笔申请,分期贷款以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贷款到期日,多个企业逐个申请;
3.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及材料;
4.审核通过后,由州经济信息化局节能监察中心开具划付通知,托管银行凭审批意见、划付资料及贷款协议办理拨付手续,拨付成功后将划拨凭证反馈节能监察中心。
第七章 风险处置及追偿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的应急转贷资金未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专户,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牵头启动追偿程序。追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诉讼、仲裁、处置抵押物等。追偿回收资金扣除合理费用后,按原渠道返还应急转贷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应急转贷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企业需求变化情况,适度增加规模。若要终止经州经济信息化局审议并报州政府批准后决定停止业务,停止业务时的资产返还原出资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接受社会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承担,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