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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19 15:50:44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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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办函〔20248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执行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18            

 


 

甘孜州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防灾减灾三有三通道工作法、压实沟长+点长责任制、实现传统方式+科技赋能等硬措施工作要求,建立气象监测设施统规统建和气象监测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助力平安甘孜建设,结合甘孜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社会气象观测发展指导意见》《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建设团结富裕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甘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气象监测设施包括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和气象站,以及拟布设的气象监测设施或气象站。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监测设施参与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

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气象站、雷达、测风塔、水文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第四条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各部门应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要符合统一规划,发挥气象观测效力和建设效益,并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

第五条 州政府成立由州气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牧农村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数据局、甘孜国安局、甘孜水文中心、康定机场集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络小组成员,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

州气象局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气象监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行业气象资料汇交、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州气象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全州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牵头负责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利用水平。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应纳入全州统筹规划、分别实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承担,并争取上级支持和州、县(市)配套。

第七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应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州气象局。州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气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八条 各部门各行业拟布设的气象监测仪器、拟建监测站点相关备案信息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区站号、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有线、4G5G、卫星等)、气象要素类型等。

第九条 各部门、各行业建设使用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州气象局按照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各部门、各行业对建成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监测设施,应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定期不定期开展计量检定和维护维修,所需费用由设备原建设单位承担。州气象局应在汛前、汛中、汛后对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维护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达到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对发现存在问题、故障的设备仪器,及时向管理部门单位下达维修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建立联络组成员单位业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共享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第十一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人工智能应用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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