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甘办函〔2025〕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是2023年全面清理后公布的继续有效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二是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是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行政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法治原则。凡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一律废止或修改。
(二)适应发展原则。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
(三)协调统一原则。通过清理解决文件之间存在的重复、冲突或缺乏配套等问题。
(四)公开透明原则。清理过程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在清理工作中,经认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单独提出意见并与全面清理结果一并公布,不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有效。
(二)拟修改。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但主要内容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施行的;
2.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经修改的;
4.因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单位)职责调整需要修改的;
5.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三)废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替代的;
3.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失效、被废止或者主要内容被修改的;
4.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5.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四)失效。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工作任务或者目标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施行的;
2.试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届满的;
3.其他应当宣布失效的情形。
四、清理方式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的方式进行清理。由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按层级梳理出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部门意见后,由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根据清理标准提出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建议,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式进行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由批准机关,下同)自行组织清理,决定是否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两个机关以上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征求其他协办机关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
五、清理步骤
(一)清理审查阶段(6月20日至7月5日)
1.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州、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梳理出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州本级目录见附件3),由文件实施部门按要求进行清理,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公开征求清理意见等方式进行,形成清理建议后,于7月5日前将附件1和规范性文件文本(含PDF文档)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2.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清理范围摸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底数,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二)总结公布阶段(7月6日至7月20日)
1.总结反馈。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本次清理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各县(市)清理工作总结连同附件1、2及电子文档,州级各部门(单位)清理工作总结连同附件1及电子文档于7月15日前报州司法局。联系人:益西志玛、雪梅,联系电话:2834112。
2.公布备案。州、县(市)政府办公室要将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单位)要将决定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其电子文档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密组织清理。各部门(单位)要对照各级政府印发的文件目录,逐件认领,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要充分协商,由起草部门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对于未列入保留以及无单位认领的文件,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失效或者废止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切实做到应修尽修、应废尽废,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三)务求工作实效。本次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XX县(市)(州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XX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
XX县(市)(州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标题 | 建议 | 建议理由 |
说明:建议一栏填写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失效。
附件2
XX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主体项目 | 县级政府 | 本级部门 | 乡镇政府 | 备注 |
单位数(个) | ||||
文件总数(件) | ||||
继续有效(件) | ||||
拟修改(件) | ||||
废止(件) | ||||
失效(件) |
说明:1.“本级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乡镇政府”包括县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附件3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标题 | 实施机关 |
1 | 州政府 | 甘府发〔2019〕13号 | 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 州交通运输局 |
2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19〕30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
3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函〔2019〕140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通知 | 州行政审批局 |
4 | 州政府 | 政府令第43号 (2020年) | 甘孜藏族自治州审计计划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 州审计局 |
5 | 州政府 | 甘府发〔2020〕6号 | 关于加强烈士褒扬纪念工作的意见 |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6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0〕20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及征收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 州国动办 |
7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0〕48号 |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的通知 | 州文联 |
8 | 州政府 | 甘府发〔2021〕5号 |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州公安局 |
9 | 州政府 | 甘府发〔2021〕14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州医保局 |
10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1〕16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州民政局 |
11 | 州政府 | 甘府发〔2022〕30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州医保局 |
12 | 州政府 | 甘府发〔2022〕31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实施意见 | 州水利局 |
13 | 州政府 | 甘府发〔2022〕36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州级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州发展改革委 |
14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2号 |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食品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州市场监管局 |
15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18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州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的通知 | 州行政审批局 |
16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21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州水利局 |
17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41号 |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 | 州教育体育局 |
18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58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州医保局 |
19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64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八条措施》 的通知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69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州级统筹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 州医保局 |
21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81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企业升规上限激励措施的通知 | 州经济信息化局 |
22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发〔2022〕83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 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州医保局 |
23 | 州政府 | 甘府规〔2023〕1号 |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州发展改革委 |
24 | 州政府 | 甘府规〔2023〕2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州教育体育局 |
25 | 州政府 | 甘府规〔2023〕3号 | 关于公布甘孜州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的通知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
26 | 州政府 | 甘府规〔2023〕4号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州应急管理局 |
27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3〕1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州经济信息化局 |
28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3〕2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进一步关心爱护孤儿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 州民政局 |
29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3〕3号 |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犬只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州公安局 |
30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3〕4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州消防救援支队 |
31 | 州政府 | 甘府规〔2024〕1号 |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32 | 州政府 | 甘府规〔2024〕2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实施 意见(2024年修订) | 州水利局 |
33 | 州政府 | 甘府规〔2024〕3号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州应急管理局 |
34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4〕1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航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 州财政局 |
35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4〕2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关于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州发展改革委 |
36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4〕3号 |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37 | 州政府 | 甘府规〔2025〕1号 | 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州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38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5〕1号 |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州委宣传部 州文联 |
39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5〕2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鼓励使用“甘快传”推动全社会参与安全大监督有效防火防汛防事故的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州应急管理局 |
40 | 州政府办公室 | 甘办规〔2025〕3号 | 关于印发《甘孜州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州数据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