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甘孜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 日
目 录
1 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5
1.5响应分级 6
附件:1、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2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底线思维,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建立健全我州突发生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控制、消除生态环境隐患,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甘孜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州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 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或造成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环境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 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由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涉事县(市)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3)分类处置,协调联动。各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的指挥下,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职能职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应对处置。建立健全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协作配合 ,形成处置合力。
(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支撑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1.5响应分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等级,应急响应由高 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照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超出省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当国家层面指导协调组织应对时,省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 Ⅱ级响应并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组织应对。
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涉事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涉事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负责应对。
涉及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涉事市(州)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涉及同一市(州)内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涉事县(市)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必要时由省指挥部成立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对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康定地震站、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分管同志。
2.2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是州应急委下设的专门负责处置生态环境事件的州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在州委州政府和州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州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局和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州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 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各1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州应急委员会、州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做好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甘孜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州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州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指导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委网信办:负责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参与协调成品油、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财政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由州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供水排水、城镇燃气、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参与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所管辖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
农牧农村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防治以及重大林业、草原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督促指导工作。
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按照省、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成品油、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接收、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州气象局: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康定地震站: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地震监测预警预报、震灾防御等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抢险救援。
州森林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森林火灾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州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甘孜州XX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应对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或州委、州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上报省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应对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1)综合协调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以及社(舆)情等信息;承办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救援支队、康定地震站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环节,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组织开展事件发生地相关水域水文监测、气象监测等;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学救援组:
由卫生健康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局、农牧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应急保障组
由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负责事件应对州级经费保障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宣传报道组
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牵头,州委网信办、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社会维稳组
由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专家技术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州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事件现场处置技术支持,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开展事态分析和技术研判,编制污染物应急处置建议方案。
(9)事件调查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森林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工作要求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污染损害评估。主要对事件的起因、过程、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核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核实评估,对应急处置协调、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2.5县(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防控、应对和善后工作。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2.6 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做好与属地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落实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强化应急保障,定期开展演练。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第一时间科学开展应急处置。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人事变动,原辅材料等风险物质、应急物资装备发生变更等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和应急资源再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并备案。
3.2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生 态环境部门应实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的风险信息;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监测监控制度,实时监测监控污染风险,依法依规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
3.3预警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1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 时间、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3.3.2预警行动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 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适时组织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向上级政府工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的危害、避免和减轻危害的措施以及咨询电话。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特殊人群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2)视情况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 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要求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准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重点单位、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视情况向下游或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政府发送预警信息;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 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经查实不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 布预警的政府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程序和时限
甘孜州政府及生态环境局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及生态环境厅。县(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甘孜州政府及生态环境局。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送时不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悉或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突 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 告相关信息。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涉及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同时报生态环境部。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 按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时,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要求,及时按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涉及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的;
(5)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
(6)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7)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4.1.2内容与方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资料。
4.1.3信息通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或县(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市(州)生态环境局或县(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市(州)生态环境局或县(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4.2响应指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市)政府应第一 时间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当事件可能升级或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时,所属市(州)政府、省政府按规定逐级响应,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4.2.1县(市)级层面
(1)事件发生后,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迅速响应,组织监测分队、专业队伍、应急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提出并确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1名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处置现场联络员,并逐级上报备案;
(5)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请求甘孜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支援。
4.2.2州级层面
(1)接报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实时调度研判形势,适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甘孜州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建联合指挥部接替指挥,统筹组织应急处置通报;
(3)甘孜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赶赴现场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支援。
4.3处置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属地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2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和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县(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州、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程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3.3专家研判
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评估处置效果。
4.3.4决策实施
现场指挥部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污染源切断、控制和处理,保障供水安全等应急处置措施,并规范收集、分类贮存各类废弃物。根据处置效果,动态调整方案 并实施,直至应急终止。
4.3.5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启用属地政府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 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3.6信息发布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涉事市(州)、县(市)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5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24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4.3.7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和网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做好权威信息发布;网信部门加强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加强线上线下相关舆情监测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巡逻巡防,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4.3.8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
(2)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 政府同意后,向参与处置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 令,并组织做好跟踪监测和后期工作。
应急状态终止后,州、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当根据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和同级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2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启动响应最高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组织力量,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州级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积极利用政府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队伍、应急监测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6.2物资和资金保障
构建物质储备体系,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辖区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并督促重点风险企业完善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同时掌握行政区域内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配置情况,一旦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就近调配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应急后勤保障组织工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 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推动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提高应急处置实效。
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州环境应急专家库,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为主、兼顾多个专业领域,广泛邀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家加入。州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
6.5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
6.6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
6.7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8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9应急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6.10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每年至少安排1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6.11预案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7 预案管理
7.1预案体系
甘孜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各县(市)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各类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响应方案和工作手册等组成。
7.2编制及备案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意见,并开展评审或论证,同时做好与上级专项预案、同级总体预案以及部门预案衔接。预案印发后,应在20个工作 日内按规定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预案修订时间原则上为3年/次,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更新时间为2年/次。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7.3评估及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开展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掌握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的分布、环境风险受体的分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当法律法规、机构职责、风险源、应急资源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
8 培训与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学习培训。
9 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甘孜州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孜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甘环指〔2020〕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若对分级标准有所调整,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附件2
甘孜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附件3
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参考模板图
事件
附件4
甘孜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联系方式
一、州生态环境局
值班电话:0836-2833972
二、各组成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
部内职务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联络员 |
手机号码 |
1 |
指挥长 |
州政府 |
冯俊峰 |
副州长 |
0836-2835276 |
|
|
2 |
副指挥长 |
州政府 |
张雪峰 |
副秘书长 |
0836-2832659 |
|
|
3 |
副指挥长 |
生态环境局 |
黄杰 |
局长 |
0836-2833972 |
李西林 |
18508369207 |
4 |
副指挥长 |
应急管理局 |
泽郎格西 |
局长 |
0836-2875533 |
|
|
5 |
成员 |
州委宣传部 |
杨觉斯 |
副主任 |
0836-2834340 |
|
|
6 |
成员 |
州委网信办 |
范宇 |
副主任 |
0836-2833521 |
|
|
7 |
成员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高晓峰 |
副局长 |
0836-2835335 |
|
|
8 |
成员 |
公安局 |
成伟 |
副局长 |
0836-2812840 |
|
|
9 |
成员 |
财政局 |
林炜 |
副局长 |
0836-2834840 |
何德喜 |
13618137360 |
10 |
成员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万军 |
副局长 |
0836-2835378 |
|
|
11 |
成员 |
生态环境局 |
彭丰 |
党组成员、四川甘孜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
0836-2833972 |
李西林 |
18508369207 |
12 |
成员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金平 |
副局长 |
0836-2832163 |
|
|
13 |
成员 |
交通运输局 |
张斌 |
副局长 |
0836-2811005 |
|
|
14 |
成员 |
水利局 |
王雪冬 |
总工程师 |
0836-2835555 |
|
|
15 |
成员 |
农牧农村局 |
|
|
0836-2835333 |
|
|
16 |
成员 |
林业和草原局 |
代学冬 |
总工程师 |
0836-2833066 |
|
|
17 |
成员 |
卫生健康委 |
何云华 |
|
0839-2833887 |
|
|
18 |
成员 |
应急管理局 |
李铁 |
总工程师 |
0836-2875533 |
|
|
19 |
成员 |
市场监管局 |
王昌宇 |
总经济师 |
0836-2831137 |
|
|
20 |
成员 |
气象局 |
崔甲 |
副局长 |
0836-2836708 |
|
|
21 |
成员 |
康定地震站 |
|
|
0836-2855770 |
|
|
22 |
成员 |
消防救援支队 |
余力 |
副支队长 |
0836-2816310 |
|
|
23 |
成员 |
森林消防救援支队 |
吴凯 |
副支队长 |
0836-89056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