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政策咨询 | ||
| 写信时间 | 2025-05-29 | 公开时间 | 2025-06-16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炉霍县当地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出租是否需要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缴纳标准是多少?单独划拨土地出租的话缴纳标准又是如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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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黄柳芸,您好: 您于2025年5月29日通过州长信箱反映,咨询“炉霍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是否需要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缴纳标准是多少?单独划拨土地出租的话缴纳标准又是如何”的问题,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受理。 受理意见如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标准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与黄柳芸女士沟通,其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办理于2001年至2010年,涉及多个证书,建议黄柳芸女士将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带到我单位,我单位工作人员逐一核查证书涉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出租及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 如不服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国土资源局 2025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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