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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0-15 06:41:14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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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办发〔2019〕2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二届人民政府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举措,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州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根据《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委发〔2018〕31号)要求,制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州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设立,并以专户存放于银行,作为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代管,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不是信用保障资金,不对任何债务提供担保,也不承担偿债责任,仅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本金损失进行的适度风险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甘孜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运行的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州内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经共同审查后进入“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第七条  州政府对合作银行为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的风险补偿。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州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设立,该笔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合作银行以5倍放大倍数为企业提供贷款。

第三章  对象范围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向甘孜州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进入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发放贷款。重点支持旅游业、农业产业,特色中藏药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补偿支持、合作银行分担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予以偿付,启动追偿程序后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代偿比例返还。

第十二条 当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低于贷款规模的10%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由州财政及时补充,并将各年度补充资金纳入预算。省、州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奖励、补助资金用于追加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当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州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定活两便),保证本金安全。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为“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入库企业,符合甘孜州产业发展战略和银行信贷政策。贷款用途仅限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企业提出申请,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对贷款政策的符合性进行初审,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合作银行推荐由银行独立审贷后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根据借款企业自身保证条件不同,按照“部门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企业贷款申报,可采取“企业信用+银行”“企业抵(质)押物+银行”以及“担保公司+银行”等三种方式:

(一)信用良好,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企业,业务办理模式为“企业信用+银行”,不设抵(质)押物,直接由借款企业与合作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二)信用良好,但风险较大,能提供抵(质)押物的企业,业务办理模式为“企业抵(质)押物+银行”,由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

(三)信用良好,但风险较大,且没有抵(质)押物的企业,业务办理模式可为“担保公司+银行”,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由借款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基准利率退出后参照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最大优惠。若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贷款利率予以调整,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第六章  补偿程序

第十九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风险时,按300万元以内、300800万元以及800万元以上额度进行风险补偿。300万元以内的风险补偿资金:银行申请→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定补偿额度→拨付补偿资金;3008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银行申请→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补偿额度→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副州长)审批→拨付补偿资金;800万元以上的风险补偿资金:银行申请→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定补偿额度→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拨付补偿资金。

贷款发生风险时,启动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原代偿比例返还。

第二十条  追偿回的资金仍不能覆盖该笔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经领导小组认定后确认为损失。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七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随时关注、及时预警,并将贷款发放以及欠款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通报公示,严格履行贷后巡查、跟踪监督、风险分类、风险处置等管理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配合合作银行监督资金使用。

建立合作银行叫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银行,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合作资格。合作银行贷款逾期率超过5%的直接取消合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管理法律法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法人、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定期在中国信用(四川甘孜)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并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成立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甘孜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限2年。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政、银、企三方联动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服务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助推产业发展,根据《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委发〔2018〕31号)要求,设立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运作,根据《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不是信用保障金,用于鼓励银行加大对州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本金损失进行适度风险补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州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合作机构是指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参与风险补偿资金合作的银行、担保等社会投融资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为13年,金额在300万元以下,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为35年,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为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投入固定资产的贷款。

资金贷款用途分类按照银行信贷要求进行划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设立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州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设立,合作银行以5倍放大倍数为企业提供贷款。该笔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风险补偿资金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代管,资金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向甘孜州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合法营业执照每年按时参加年报,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二)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满足第九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一是优先支持旅游业。围绕全域旅游战略,突出对古村古寨、民族村寨、乡村旅游项目、特色和旅游休闲项目的资金投入,支持和促进州内旅游业快速发展。二是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围绕全州高原特色优势产业,突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投放,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三是积极支持特色中藏药业。围绕藏区资源优势,突出对中藏药基地建设、药材抚育、种植加工、营销等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助推州内生态药业的发展。四是有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州内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战略,突出对信息网络、节能环保、新能源、物联网产业等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四章  企业库的建立

第十一条  按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模式,依次建立四个数据库:

(一)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对符合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资金扶持标准进行推荐。

(二)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库。是指合作机构为“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提供贷款支持的贷款企业数据库。由合作银行按企业贷款情况适时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报备,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形成业务台账,统计完成后形成的数据库。

(三)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信息库。是指“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库”中出现还贷逾期和损失情况的企业数据信息库。由合作银行按企业贷款逾期和损失情况适时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报备,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形成业务台账,统计完成后形成的数据库。

(四)企业信用档案及失信人名单库。是指“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信息库”中存在故意不归还贷款本息或恶意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数据信息库。由合作银行按企业贷款企业还款情况适时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报备,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形成业务台账,统计完成后形成的数据库。

第五章  合作机构选择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择优选择中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机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州内金融机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根据贷款规模确定2户合作银行。

根据利率优惠、贷款损失率以及对四大特色产业贷款增量等指标,建立一年一评考核机制,合作银行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择。

(一)具有服务州内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并达到“六专”要求,即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力争形成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品牌。

(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低于5%。

(三)新增贷款余额放大倍数原则为承诺风险补偿资金金额的5倍。

(四)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不另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且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若基准利率退出后,参照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具体内容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与合作银行协商,经领导小组确认后生效。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的选择流程:

(一)公开征集。确定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方案,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

(二)机构申报。合作机构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提交合作方案;

(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合作方案进行评估,提出推荐意见;

(四)决策公示。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同意拟合作机构名单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核实属实的申报机构,不予合作。

第六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总额控制、限率补偿、比例分担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方式包括:

(一)当贷款对象贷款发生逾期风险时(逾期60天以内),合作银行启动风险补偿资金垫资程序。合作银行启动垫资程序的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基准利率退出后,参照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产生不良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

(三)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7%的担保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0%,银行承担30%,担保机构承担40%。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年度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的,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仅限于借款企业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消费、偿还债务及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闲置金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和州财政局共同向领导小组请示后方可用于银行存款(定活两用),保证本金安全。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收益纳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章  贷款申报流程

第二十条 根据“部门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按企业提出申请,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对贷款政策的符合性进行初审,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合作银行推荐并由银行独立审贷后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贷款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征信报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税务部门纳税申报证明;

(四)企业经营情况、用(还)款计划;

(五)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由合作银行负责对借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合作银行负责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要求借款企业及时整改,并书面告知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贷后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企业有弄虚作假、无法正常还贷等重大问题的,应中止项目,并追究借款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合作银行应掌握企业贷款的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情况,还款计划。如预期企业无法按时还款,应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处理和进行相关诉讼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借款企业因经营困难、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提出补偿申请,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核实,报请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合作银行根据合作协议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按比例划款补偿。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牵头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补偿比例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核销递交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报送的补充资料。

第九章  风险补偿申请程序

第三十条  贷款备案。合作银行需定期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报送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展情况,进行贷款业务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补偿申请。合作银行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申请不良贷款补偿。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程序。300万元以内的风险补偿资金:银行申请→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定补偿额度→拨付补偿资金;3008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银行申请→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补偿额度→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副州长)审批→拨付补偿资金;800万元以上的风险补偿资金:银行申请→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定补偿额度→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拨付补偿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追偿。合作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段追回不良贷款。合作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或者不良贷款的,应当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章  项目终结与贷款逾期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提前或按时还贷的,合作银行应在还贷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

第三十五条  发生贷款逾期的企业,合作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逾期原因,判断企业债务偿付能力,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

(一)对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贷款逾期,但在合作银行规定的宽限期内可以归还贷款的,跟踪督促及时还款。

(二)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的,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

(三)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二)风险补偿资金依托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将备案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管理,并进行信用跟踪和评价。

(三)合作银行应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核和风险评估,履行监管责任,按月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提交贷款执行、监管等情况,按要求参加考核评价。

(四)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在监督中如发现重大问题,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三十七条  考核与评价

建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退出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末对合作银行实行资金管理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资格,按程序及时增补。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银行代偿情况、备案企业库内获贷企业数量和贷款低于300万元贷款额度的单笔单户企业数占比、利率优惠、贷款损失率、贷款效率、资产质押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合作银行年度发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

(二)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和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所涉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补偿的贷款所涉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发生损失的贷款所涉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本息等不良行为的企业,永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由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四)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制度。由甘孜银保监分局每年对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由于合作银行存在严重失职或者出现与企业互相串通骗取风险补偿资金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不予补偿;对已获补偿的,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甘孜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甘孜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

(一)审定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方案、补偿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机构;

(四)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审议决定风险补偿资金收益、补偿或损失处置方案;

(六)决定风险补偿资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七)适时开展业务检查,问责违规失职行为;

(八)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操作方案;

(二)研究确定企业项目名录、整合各类政策;

(三)审核相关合作协议内容;

(四)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监管,检查评估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

(五)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七)指导资金管理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资金管理机构(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

(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组织公开征集、评审、拟定合作机构,拟定相关合作协议;

(二)受理合作机构提交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

(三)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考核,定期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进展情况;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风险补偿资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风险补偿资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负责将各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推荐的企业信息录入甘孜州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库,做好企业名录库的管理;

(六)负责风险补偿与核销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作银行:

(一)负责筛选确定融资主体及评级授信;

(二)初审融资主体贷款申请;

(三)自主评估贷款企业及项目;

(四)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

(五)防范风险基础上简化内部审批流程;

(六)发放、管理和回收信贷贷款,按季度报送相关贷款数据等。

第十三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限2年。

附件:1.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流程图

2.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申请表

3.企业库

4.关于启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函

5.关于核销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请示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和《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委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简称“应急转贷资金”)是指由州财政出资3200万元设立,用于支持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且存在流动资金困难而不能足额按时偿还贷款的企业(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贷款银行是指与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存在信贷业务关系,并为企业提供续贷的州内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甘孜州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经济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工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甘孜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应急转贷资金工作,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的运营管理。

(一)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订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2.落实应急转贷资金来源和组成;

3.审议、批准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4.审议、批准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

5.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协调、决策处置。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州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应急转贷资金,逐步扩大转贷资金规模,并会同州经济信息化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甘孜银保监分局加强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州经济信息化局、人行甘孜中心支行、甘孜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应急转贷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贷款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指导合作银行按规定及时发放应急转贷资金。

3.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要与贷款合作银行建立紧密联系机制,提供办事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个工作日内办结应急转贷资金项目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订应急转贷资金运行的实施细则,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遴选应急转贷资金托管银行,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职责

负责拟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组织公开征集、评审、拟定合作机构,与应急转贷资金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在托管银行开设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初审企业的转贷资金申请,协助银行回收应急转贷资金,做好应急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支持对象是指在本州依法设立和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未决事项,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形。

企业具备本期贷款发放的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并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

第六条  对存在生产经营不正常、职工欠薪、经济纠纷诉讼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存在资产负债率高、环保水平低、污染大、效益差、信用低的企业,不予提供转贷支持。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只用于与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在约定的范围内开展应急转贷资金业务。

第四章  原则和费用

第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在全州范围内通过竞争,遴选1家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根据贷款效率、资金回收率等指标对合作银行进行一年一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程序对合作银行进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择。

第九条  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应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银行和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封闭运行,相关收入资金就地转入专户、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在合作银行进行托管,并由节能监察中心监督,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以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为控制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需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申请企业用于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应急转贷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应急转贷资金单户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企业申请→银行承诺贷款→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银行划转资金。

应急转贷资金单户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银行承诺贷款→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银行划转资金。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应建立银行间资金发放、划转、扣划、回收无缝对接机制,全程跟踪管理应急转贷资金,督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还贷和续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应急转贷资金须封闭运行,严禁第三方支付,确保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每月将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严守转贷承诺,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企业如因虚假陈述、欺瞒事实或隐瞒转贷风险等欺诈行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等手段,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应当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由涉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和相关财政性资金。

企业如因涉诉、账户冻结或资产被查封致使应急转贷资金无法收回,须将原贷款抵(质)押物提供给合作银行作为追偿措施。

建立企业应急转贷“黑名单”制度,对银行、企业不诚信守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将其列入征信“黑名单”,并取消转贷、评优、项目支持和政策奖补等资格。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州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甘孜州各项荣誉和申请财政各类奖补资金的资格,并向人行甘孜中心支行、甘孜银保监分局及其上级机关通报。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企业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州政府批准后决定停止业务,停止业务时的资产返还原出资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限2年。

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和《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委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当期还贷续贷应急,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用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应急转贷资金划拨至企业账户后,企业须立即归还前期贷款;贷款银行收到还贷应急转贷资金后,须及时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及发放贷款,续贷资金划转至企业账户后,企业须立即归还至合作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专户,不得滞留企业账户或转往其他账户。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由州财政出资3200万元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出现流动性困难不能足额还贷而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资金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和产生的相应运营收益滚存增加应急转贷资金规模。

第三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甘孜州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重点:重大工业产业化项目、对六大产业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及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及企业、纳入年度升规培育计划的企业。

(三)符合以下条件,经合作银行、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与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级审查合格后,可以办理应急转贷业务:

1.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3.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无挪用贷款资金、欠税、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4.原资金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5.股权明晰,未涉及法律纠纷,无危及债权安全状况;

6.已取得原贷款银行承诺续贷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七条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退出后参照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第八条  同一企业申请转贷资金的次数每年不超过2次(含2次)。

第五章  银行的选择

第九条  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择优选择1户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州内金融机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择优选择1户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签订托管协议。

(一)资金安全性及收益保障度高;

(二)类似资金管理经验丰富;

(三)风险控制能力强、各项制度健全;

(四)机构信誉度好;

(五)机构团队管理好、服务态度好、运营条件保障好;

(六)合作创新及后期服务保障好。

第十条  托管协议具体内容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与合作银行进行协商,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签订生效。根据转贷企业户数、使用效率、损失率等指标进行年末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合作资格,暂停业务,按程序另行选择合作银行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的选择流程:

(一)公开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全州公开遴选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并按一年一评的方式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择;

(二)机构申报。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提交应急转贷资金托管方案;

(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应急转贷资金托管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决策公示。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同意拟托管机构名单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申报机构不予合作。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单户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企业申请→银行承诺贷款→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银行划转资金。

应急转贷资金单户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银行承诺贷款→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银行划转资金。

第七章  使用和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

(一)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必须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要求在资金使用日10个工作日前完成贷款银行转贷承诺,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查、审批,原则上不受理超出上述期限的资金使用申请。

(二)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必须严格遵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应急周转”的用途(票据等表外融资不得使用转贷资金);必须严格遵照“一票一申请”,多笔贷款应当逐笔申请,多个企业应当逐个申请。

(三)合作银行应当按规定出具转贷承诺书。转贷承诺要明确到期贷款的性质和金额、新贷款的金额以及放款期限,并应当附有到期贷款合同的复印件。转贷承诺书要按照“谁审批、谁承诺”原则出具;对于审批权限在州外上级银行的,必须同时由州内支行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作出书面说明。

(四)企业取得贷款银行转贷承诺书后向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资金的审核、审批

(一)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同时,审核意见应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企业是否获得转贷银行的有效转贷承诺。同时,审核意见应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在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后进行审批单笔1000万元及以下转贷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单笔超过1000万元需经领导小组研究,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五条  资金的拨付

(一)审核审批过程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贷款办理指令,企业派员到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签订借款协议书,并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开具应急转贷资金划付票据,交转贷银行办理手续。

(二)转贷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批意见、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开具的应急转贷资金划付票据及借款协议书,派专人会同企业将票据送至合作银行,办理应急转贷资金拨付手续。

三)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收到转贷银行发放贷款的通知后,及时核对情况并取回银行汇款凭证。

第十六条  资金的收回

贷款银行应及时办理企业续贷手续和发放贷款,确保应急转贷资金进入企业贷款账户后进行实时扣款。在续贷资金划拨至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应当以受托支付方式实时将续贷资金从企业贷款账户划转至合作银行应急转贷资金专户,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和安全回流。

贷款银行应当将还贷、放贷信息及时告知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如贷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及其使用利息,视同为抽贷压贷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贷款银行的责任。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

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督促加强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等资金安全及风险防控管理,每月将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原贷款方式及承诺金额足额续贷,如因贷款银行的原因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未及时足额归还,贷款银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和甘孜银保监分局应加强对合作银行及贷款银行的考核。

对未履约的合作银行,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不予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合作,并按程序再遴选其他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由于企业原因导致续贷未成立的,致使应急转贷资金无法按时收回的,合作银行应依法追偿应急转贷资金,并由合作银行牵头启动追偿程序,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采取综合措施强制回收。对未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不再支持其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及申报各类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银行续贷出来的资金,由甘孜州节能监察中心与贷款银行共同监管,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并及时归还到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人行甘孜中心支行和甘孜银保监分局要监督应急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做好应急转贷资金和银行续贷资金划转的衔接,监督贷款银行严格按承诺书履行承诺,确保续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限2年。

附件:1.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2.甘孜州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3.(企业)银行贷款明细表

     4.银行续贷承诺书

     5.同意划拨应急转贷资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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