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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0-02 14:33:28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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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184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2

 

甘孜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州湿地保护和退化湿地修复,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8号)、《中共甘孜州委关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生态甘孜的决定》(甘委发〔2016〕21号)和《甘孜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甘委发〔201716)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湿地恢复技术规程》,结合全州湿地保护修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省、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为统领,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推进退化湿地修复,遏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打造中国最美高原湿地,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为建设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提供重要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全州自然湿地全面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修复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以湿促旅、保湿富民原则,大力发展以湿地公园为载体的生态旅游,以湿地生态旅游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富民兴州;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水务、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县(市)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实施长沙贡玛、海子山、泥拉坝等5个“十万亩湿地”,无量河、达通玛、立曲河、姊妹湖等10个“万亩湿地”,雄龙西、正科、鲜水河、阿须、波密等30个“千亩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申报创建2处国际重要湿地、19个以上湿地公园。到2020年,全州湿地面积由现有72.76万公顷恢复到100万公顷以上,湿地保护率由现在50.71%提高到65%以上,退化湿地得到有效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明显增强,湿地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维护。

二、湿地保护目标管控制度

(四)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州、县(市)根据全国湿地资源普查结果,按全州湿地名录,逐级分解全州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明确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五)确定湿地生态功能提升目标。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确定全州湿地生态功能提升目标。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70 %,全州湿地水鸟种类保护并稳定在75种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农牧供销合作局、州水务局、州环境保护局)

(六)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牵头部门:州委州政府目标督查办、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三、湿地分级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州湿地分级名录根据全国湿地调查和统一区划,将全州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统一制定全州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一般湿地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确定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八)科学区划全州湿地结合产业发展、生态旅游、基础建设等需要,对全州湿地进行科学合理区划,明确划定禁止开发区和可开发利用区,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旅发委、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九)建立湿地标识制度。设立重要湿地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设置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十)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积极与省级有关部门衔接,承接做好湿地保护修复方面的中央、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探索开展湿地管理州、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牵头部门:州财政局、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四、湿地保护制度

(十一)严明湿地用途管控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执行最严的湿地保护制度,制定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依据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禁止在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内挖砂、取土、开矿;禁止开采全州泥炭等重要湿地资源,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严禁占用泥炭湿地;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严格对湿地取阻水设施建设、鱼类放生、草皮揭取、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利用、林木采伐、外来物种引进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十二)建立湿地征占用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天然湿地开发以及用途变更的生态影响评估、审批程序制度,在涉及湿地开发利用方面严格依法论证、审批并监督实施。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按湿地级别逐级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逐步与国家和省同步建立完善湿地征占用行政审批制度。在湿地征占用审批中,要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经批准征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制定湿地占补平衡方案,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政府法制办、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州政务和交易服务中心)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严格问责追责。实行湿地损害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湿地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湿地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五、湿地修复制度 

(十四)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和经行政审批批准占用的湿地,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占用湿地的责任主体实施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修复。(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十五)严格征占用湿地修复重建的实施和监督经批准占用的湿地,由用地单位按照湿地占补平衡方案严格实施修复或重建,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和重建。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对责任主体实施问责或处罚后,由责任主体申报补办行政审批手续,并严格实施湿地占补平衡方案;行政审批未获通过的,由责任主体对破坏湿地制定修复或重建方案报湿地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恢复重建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重建面积和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牵头部门:州林业;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十六)开展自然退化湿地修复。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近年来湿地退化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退化原因,制定修复方案。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级相关部门编制全州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并通过退(限)牧还湿、湿地恢复工程建设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各县(市)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大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将湿地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防治;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城镇村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生态恢复等方面生态治理项目。通过污染清理、河道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人工增雨、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牵头部门:州林业;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十七)完善生态用水管理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电站及水利工程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牵头部门:州水务;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环境保护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州林业

(十八)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州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州级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县(市)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六、湿地监测评价制度

(十九)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配合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配合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州、县(市)农牧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监测评价和配合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二十)开展湿地监测体系建设。对全州湿地监测体系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开展湿地监测基础建设,按全州湿地名录对重点湿地逐步建立相应湿地监测站点、配置湿地监测设施设备。建立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充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最新技术和成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牧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牵头部门:州林业;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二十一)规范湿地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州林业局负责全州湿地监测信息的发布,原则上每5年发布一次全州湿地监测信息。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目标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的负面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湿地执法机构,执法情况及时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七、保障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湿地主管部门牵头综合协调、分部门组织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督导检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牵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二十三)健全管理体系。结合全州湿地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州、县两级各类湿地保护地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责任部门:州委编办;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林业局)

(二十四)制定管理办法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四川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甘孜藏族自治州湿地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州林业局、州政府法制办;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司法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

二十五)加大资金投入。积极调整存量、优化机构,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州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对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 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牵头部门:州财政局;责任部门:州发改委、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州林业局)

(二十六)完善科技支撑开展院州(校州)湿地保护修复合作,共同推动湿地资源科学研究,加大地方财政资金和科技投入,针对州内重点保护湿地动植物、特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开展保护生物学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跟踪调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体制机制。(牵头部门:州科技局;责任部门: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州林业局、)

(二十七)加强保护宣传。以展示、讲解、互动等形式向公众传播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弘扬生态文明。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活动,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研学旅行。建立州级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牵头部门:州林业局;责任部门:州旅发委、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供销合作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甘孜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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