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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2021-04-28 01:57:25
来源: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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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 法律法规,拟订执行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具体办法, 拟订全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

(二)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 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州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 理,保持医疗保障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三)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 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管理;拟 订全州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 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 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 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 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全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实施。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州定点医药 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州医疗保障定 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 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州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 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 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州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州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 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 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完成州委和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 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 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 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 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职责边界

与州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 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 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序号1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责任主体

州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服务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对已列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和省已设立项目,但我州尚未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或需调整现行价格的项目按要求制定调整本州价格。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3、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决定责任: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经评审合格,逐级经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签,以适当书面形式适时作出决定并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18993

序号2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州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服务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1)对公立医院是否严格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药械的情况进行检查。

2)对药械采购价格情况进行检查,规范采购行为。

3)对公立医院机构执行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18993

序号3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责任主体

州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服务管理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1)对医疗机构申报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依法进行成本、价格调查。

2)按职责权限对药品的价格进行成本、价格调查。

3)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进行监测。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18993

序号4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423号令)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责任主体

州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

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5

权利类型

其他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稽核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责任主体

州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报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6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医疗救助。

责任主体

州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规享受医疗救助的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7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法》二十五条符合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医保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责任主体

州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将案件移送

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8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职权

权力项目名称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缺席,纳入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 惩戒

实施依据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当建立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它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责任主体

州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医药机构、医保医生护士、药师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医保基金条例行为的,及时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并依法实施惩戒。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评价等级、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
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
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
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3 号)第
十三条:“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
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
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 20 号令)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1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
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
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
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 13 )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
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
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
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 20 号令)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
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责任主体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
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3.执行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序号1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主体

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
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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