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 体 责 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州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推进全州工业结构布局和调整。承担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二)拟订和实施全州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全州工业行业管理(含成品油、盐业),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不含能源,下同)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三)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州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全州农畜产品、中藏药、民族工艺美术等各类企业加工环节的指导与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州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统筹飞地园区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五)负责全州工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组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州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拟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八)制定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九)负责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州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统筹推进全州信息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负责全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州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二)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州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应急通信技术保障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跨区域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指导、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对外交流合作及兼并重组。 (十四)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 责 边 界 |
州农牧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中藏药材种植相关工作;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中藏药加工业相关工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全州烟叶种植等相关工作;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烟叶工业发展相关工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州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州能源发展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州能源和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转报能源及电网建设项目,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州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全州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州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八、本目录规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3.《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中第10项“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责任主体 |
技术创新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第二十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稽查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无线电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防止无线电干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电力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责任主体 |
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相关要求及标准等,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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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电力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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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稽查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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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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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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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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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3-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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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4-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稽查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5-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强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稽查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非法使用、安装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5-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实施本项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进行记录并当场复核,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当事人无法定理由的,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并交付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的决定。 3.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及时变折价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解除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执行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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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6-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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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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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7-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电力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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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8-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特别要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采取重点监管,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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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8-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成品油与盐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食盐储备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度食盐储备、组织保障应急供应的责任:发生食盐异常波动且符合动用政府储备盐条件时,按有关规定提出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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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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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
表8-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类) |
责任主体 |
技术创新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项目备案需要填报的信息。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已取得项目代码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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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