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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04-28 01:38:21
来源: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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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定全州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各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用地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按权限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州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州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州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州级颁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推动全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定并实施全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十三)配合国家、省对各县(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州委、州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查处全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县(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州林草局)。

(十六)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职责边界

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州应急局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州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州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州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州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州应急局,以州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行政许可类)

表2-1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28 号,2004 年 8 月 28 日)第五章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 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 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 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 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实施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 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3 项,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 394 号令)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74 号)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

序号

6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 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 号):“市州国土资源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治理 施工的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负责组织和监管大、中、小型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

序号

7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1990 年国务院令第 55 号发布)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 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

序号

8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实施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5378

表2-9

序号

9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

序号

10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 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 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 年12月10日)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一)项目占用土地 1 公顷(含 1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 准;(二)项目占用土地 1 公顷以上 2 公顷(含 2 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 以批准 1 公顷以上 4 公顷(含 4 公顷)以下;(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

序号

11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

序号

1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行政许可科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是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3

序号

1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确认

实施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负责组织验收 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 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一)土地复垦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五)工程管理措施。”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4

序号

14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第二条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5

序号

15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实施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6

序号

16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采矿终止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报告,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7

序号

17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实施依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申请与受理: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8

序号

18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城市、镇规 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9

序号

19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 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 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0

序号

20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1

序号

21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地图审核

实施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2

序号

2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目录序号 453,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3

序号

2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行政处罚类)

表2-24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5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6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7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8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29

序号

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0

序号

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1

序号

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 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2

序号

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涉嫌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3

序号

1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4

序号

1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5

序号

1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以下的罚 款。”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6

序号

1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7

序号

1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 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8

序号

1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39

序号

1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0

序号

1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1

序号

1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2

序号

1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5 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3

序号

2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 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 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涉嫌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4

序号

2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5

序号

2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6

序号

2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7

序号

2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8

序号

2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49

序号

2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0

序号

2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1

序号

2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2

序号

2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3

序号

3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4

序号

3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5

序号

3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6

序号

3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7

序号

3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8

序号

3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59

序号

3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0

序号

3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嫌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1

序号

3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2

序号

3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 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涉嫌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3

序号

4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4

序号

4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有收藏单位涉嫌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5

序号

4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以下的罚 款。”

4.《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6

序号

4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7

序号

4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8

序号

4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涉嫌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69

序号

4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0

序号

4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 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1

序号

4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2

序号

4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3

序号

5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涉嫌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4

序号

5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5

序号

5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6

序号

5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7

序号

5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8

序号

5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79

序号

5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0

序号

5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1

序号

5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2

序号

5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3

序号

6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收到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4

序号

6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收到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5

序号

6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造成秘密测绘成果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

(二)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

(三)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收到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6

序号

6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收到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7

序号

6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为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收到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等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监督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8

序号

6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广告超过地图版面四分之一的;

(二)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

(三)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收到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等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89

序号

6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 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测绘质量成果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其补测或者重测直至成果合格,切实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90

序号

6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本条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91

序号

6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 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 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 具。”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 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本条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案件内部核审符合工作程序。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及申辩等,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监督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92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根据《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计提要求)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矿山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矿山,应当一次性全额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矿山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矿山,可分期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在矿山开采前1个月内计提第一次基金,数额不得少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总投资的20%,余额根据年产量按相应比例分摊到采矿出让年限的剩余年度中,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基金计提。矿山关闭前一年应完成基金计提,并应保证提取的基金满足《方案》确定的工程实施计划。矿山企业累计计提的基金无法满足矿山生态修复实际需要的,应当自行补足,已开采矿山应在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补齐不足部分。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行政征收类)

表2-93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征收

权利项目名称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 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 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主要措施(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基准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款通知书,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款。审核缴费凭证。

3.决定责任: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发放“采矿权出让收益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94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征收

权利项目名称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 元。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公示告知采矿权使用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采矿许可证》副本载明的矿区面积,再次核定应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金额。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责令补缴或追缴。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95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征收

权利项目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 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 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 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一)土地复垦费;(二)耕地开垦费;(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用地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耕地开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耕地开垦费缴纳管理 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96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征收

权利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 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 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初审,查实组卷要件文件是否齐备,核实临时用地的权属、面积、类型等数据是否准确。

3.决定责任:作出土地复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行政确认类)

表2-97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

实施依据

1.《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 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是否登记的结果。

4.送达责任:申请人完成税费缴纳后,对选择现场领证的窗口核发证书或证明,选择 EMS邮寄方式领证的送达证书或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98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验收确认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须先获得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和自然资源部复核通过。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是否确认的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99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是否确认的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0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登记与资质注销

实施依据

四川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十七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变更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是否确认的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行政裁决类)

表2-101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裁决

权利项目名称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2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裁决

权利项目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实施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行政检查类)

表2-103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真实反映情况。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动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存在问题的区(市)县按 要求落实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4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 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真实反映情况。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动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存在问题的区(市)县按 要求落实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5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 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2.《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实地抽查、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一般保护古生物黄石买卖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的,及时予以制止,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存在问题的区(市)县按要求落实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6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组织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未依法依规开采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勘查开采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存在问题的区(市)县按要求落实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7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 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414 号)“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们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年检和保 护等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95)做好矿泉水的动态监测,特别是做好每年的矿泉水水源地年检工作。”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年度检查方案,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规规定的,及时予以制止,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规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存在问题的区(市)县按要求落实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8

序号

6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09

序号

7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实施依据

1.《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 督检查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 3 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 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2.《测绘资质分级标准》通用标准:“五、质量管理: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应当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 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 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和检查 结果的处理。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对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 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3.移送责任:对测绘成果不合格情节较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行政奖励类)

表2-110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

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 于开垦新的耕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1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 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 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2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 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3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4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奖励

权利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实施依据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 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 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 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其他行政权力类)

表2-115

序号

1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材料。

2.告知责任:制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并送达拒不交出土地的当事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制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6

序号

2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闲置土地处置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 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 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 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 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 调查核实责任:发现或收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线索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 审查认定责任: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3. 处置责任: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决定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符合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政府原因构成闲置土地的,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除第八条规定之外情况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 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处置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诉、听证等权利。

4. 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将《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在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闲置土地信息。

5.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置决定。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置决定的,可依法采取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7

序号

3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二十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收回国土土地使用权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照对外承诺时限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8

序号

4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材料。

2.告知责任:制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并送达拒不交出土地的当事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制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19

序号

5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 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0

序号

6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实施依据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2.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上述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划转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划拨用地目录》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6.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1

序号

7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实施依据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提出验线书面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2

序号

8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2.《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 审查责任:对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变更内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不得批准。

2.通报公示责任: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3.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3

序号

9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三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审定责任: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定意见。

2.公布责任:按照行政审批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公众网站予以公布,并不得随意修改。

3. 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4

序号

10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 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 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 核实责任:依照申请,对已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竣工的建设项目,通过图件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2. 决定责任: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理由 和整改意见。

3. 监管责任:及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5

序号

11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6

序号

12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审核备案

实施依据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表2-127

序号

13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实施依据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2-128

序号

14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测绘资质单位分支机构登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责任主体

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3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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