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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民政局
2021-04-23 01:43:47
来源:
甘孜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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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民政局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 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和完善民主管 理制度,依法有序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社区发展 治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 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 的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行政区域界线 争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五)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 社会互助活动。

(六)负责全婚姻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全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依法查处违法丧葬行为。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养老服务工作。

(九)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指导全慈善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发行保障相关事务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实施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 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 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 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 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 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 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 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 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 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 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 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 的,应当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 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 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 团体印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 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 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 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 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 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 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 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 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 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 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 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 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 理机关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其他机关移送案 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 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 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 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 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 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 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 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 受的捐赠、资助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 助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 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 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 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 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 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 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办理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米。”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 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 葬服务业务。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 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 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 审批。”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 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 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 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 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 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 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 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 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 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 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 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 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 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 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 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 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 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 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 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 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 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 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第一百 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 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 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应当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 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 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 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开展募捐活 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 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 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 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 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 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 相摊派,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应当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 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 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 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 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 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 期停止活动。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 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应当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 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 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 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 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 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 人。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 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 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 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 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 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件、照片和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华 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 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规定,对需提交的要件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予以没收。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收养登记。

2. 决定责任:依法定程序确认办理或不予办理,当面口头告知。

3. 送达责任:5 个工作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证书。

4. 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收集、 整理、归档,发现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等问题,及时纠 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

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认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承办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

3.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行政审批结果文件;

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认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认定申请给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意外的活动, 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 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 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5. 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 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 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 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 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5. 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 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对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的工作实施年度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对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的工作实施年度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2876796

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主体

甘孜州民政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每年度定期对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的工作实施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决定,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按照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进行查处。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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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6)287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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