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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7-12-21 06:01:04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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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甘办发〔20176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文件精神,结合甘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州委“一个目标、两个关键、三件大事、六大战略”总体工作格局,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牧业提供强有力支撑,为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力争到2020年全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9000个,引领带动农户占全州农户总数的5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全州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1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5%以上。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支持发展种养大户。鼓励新型职业农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扩大种养规模,发展规模种养大户。

(二)大力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动员有一定生产规模、管理能力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登记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骨干成员,以示范农场创建为抓手,继续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评选20个左右特色鲜明、运作规范、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家庭农场,带动全州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入股合作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每年新创建示范社20个左右。

(四)做大做强服务型农业企业。大力培育专业服务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耕播收、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全程机械化服务和农资供应、病虫害监测预警、劳务服务等专业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性农业企业承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建设集中育苗、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等。探索创新农业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紧密联结的组织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推行“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大园区、小业主”等经营模式,建立“入股分红+利润分红”、“保底分红+利润分红”等分配机制。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体系建设,建立较为完备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支持经济实力强、运行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的基层社拓宽服务领域,建立完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供销合作服务体系,广泛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入社,实现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县(市)以下服务网络全覆盖,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模式组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劳务服务、土地草地林地流转服务、农牧区公共服务、消费合作服务等多种业务,推进基层社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

(一)支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推动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高原现代特色生态农牧业动力转换、结构转型、方式转变为目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鼓励农业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对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和家畜禽病虫害统防统治,降低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果。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利用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开展农产品检测和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

(二)支持开展一二三产业融合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农旅结合、以农促旅、以旅强农、农旅互动”的思路,积极参与发展特色乡村游、民族风情游、田园风光游、农耕体验游等特色休闲观光农业旅游,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旅游+农业”“旅游+牧业”,延伸旅游产业链。围绕“酒、肉、果、蔬、茶、菌、药、水、粮、油”打造一批“圣洁甘孜”商品品牌、旅游商品,引导群众为旅游而种、为旅游而产,增加旅游服务收入。

(三)支持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养殖合作社建设,通过完善内部管理,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加工流程、统一产品标准、统一产品品牌、统一产品营销,建立“合作社+公司”的利益联结机制,畅通牲畜出栏出售渠道,实现畜产品出栏增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资供应物流网络,建立农资配送中心、乡村农资村供应网点和庄稼医院等服务网络,集中采购和供给农业投入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

四、社会化服务方式

(一)推行合作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采取共营共管、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益返还等服务模式,在农业生产、产品销售、冷藏保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环节开展合作,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享经营成果。

(二)推行订单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在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服务。

(三)推行托管式服务。鼓励服务对象就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烘干、储藏、保鲜等加工环节,以及动植物保护、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签订托管协议,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

(四)推行对接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主动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接,开展机械作业、产品营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等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特定需求。

(五)推行全程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物流设施等优势,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五、完善配套扶持政策

(一)完善财政扶持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培育和壮大经营主体实力。二是实行以奖代补。按照《甘孜州“六大战略”财政奖补办法(试行)》(甘委办〔201674号)规定,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认定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鼓励各县(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设施农业、辅助设施、配套设施用地以及服务设施用地,符合按农用地管理规定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地占用的,按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州、县(市)两级要统筹安排使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机(具)库棚、烘干车间、粮油仓储、维修车间等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州发改委《关于农产品加工生产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2017330号)执行。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健全金融保险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主办行制度,简化贷款流程,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险机构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推进措施。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国土、税务、工商、科技、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开展典型示范。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主体创建行动,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加强人才培训。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每年分类别、分层次、分行业开展专题培训,着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一批耕、种、防、收等环节的农机熟练操作手。

(四)建立考评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评。考评工作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高、诚实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表彰,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时效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资格。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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