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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2019-06-20 03:25:08
来源:
州民政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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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的范围、标准、程序及发放方式等。为了便于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9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该通知。

二、《通知》出台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年来,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健全,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需要健全相应的制度,发挥救急功能,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三、《通知》具体内容

(一)临时救助范围

具有本州户籍或长期在本州居住且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

(二)临时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重特大疾病)或因子女接受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政策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三)临时救助标准

1.临时救助应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按照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程序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6倍。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非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城市月低保保障标准: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农村月低保保障标准。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2.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并结合各类专项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临时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一个家庭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救助金额较高的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备用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四)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1.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五)临时救助程序。临时救助按照公正、便民的原则进行操作

1.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2.急难型临时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和提交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救助申请书》,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完善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申请救助事由主要填列申请家庭或者个人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具体情形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具体结果。要求申请人提供遭遇火灾、爆炸、雷击等图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医疗支出凭证、死亡证明书等佐证材料。

3.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政策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县(市)民政部门要对委托乡镇审核审批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跟踪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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