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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征收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4-01 06:40:22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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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甘孜州出台《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征收易地建设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4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民用建筑指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通知》明确了结建工程的修建范围和标准

各人民防空重点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等确因条件限制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通知》明确了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和标准

各人民防空重点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通知》明确了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时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收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在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1:9的比例实行省与县(市)分成,就地分级缴入财政国库。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相关减免政策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报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审定后予以减免。

《通知》明确了具体办理程序

(一)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将总平面图、初设图及有关资料,报各人民防空重点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修建地下室的规模、抗力等级。人防工程图经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后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凡符合规定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填写易地建设申请表,报各人民防空重点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到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各人民防空重点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审批、申请易地建设及收取易地建设费,由各人民防空重点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限时办理。

《通知》明确了有关责任

管理责任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审批、易地建设费征收、建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人民防空重点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审批、易地建设费征收、建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与检查责任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和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防护等级进行设计。

(二)辖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工程质监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辖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该项目防空地下室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由辖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修或返工;整修和返工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辖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后,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四)对逃建、漏建、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对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拒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执行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州、县(市)发改、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民用建设项目立项、项目规划、项目方案技术审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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