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清单 | ||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文件)招标投标备案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 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4、地方性法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追责情形 | 1.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招标及中标结果予以备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3134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熟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2.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 |
追责情形 | 1.审查责任:对权力范围内招投标投诉进行调查处理。2.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审查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3134 | |
甘孜州水利局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水利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涉河建设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违法涉河建设项目,应即时责令停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责令限期拆除。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等措施。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5555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水利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2.调查责任:正式受理投诉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
3.审查责任: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
4.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5555 | |
甘孜州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业权出让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矿业权出让监管 | |
追责情形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 |
监督电话 | 0836-2818516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责任主体 |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或者验收不通过决定。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力。 |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5587 | |
州财政局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
备注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
备注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
备注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备注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
备注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 |
备注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
备注 |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
备注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备注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
备注 |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
备注 |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备注 |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备注 |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四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备注 |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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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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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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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备注 | ||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
备注 | ||
序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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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
备注 | ||
序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第二款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
备注 | ||
序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三)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四)拒绝监督检查的。 | |
备注 | ||
序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
备注 | ||
序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 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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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序号 | 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备注 | ||
序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
备注 | ||
序号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备注 | ||
序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
备注 | ||
序号 | 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
实施主体 | 甘孜州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州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
备注 | ||
州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 |
责任主体 | 州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州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管内容:检查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项目的设计标准及设计深度;应当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作为行政检查将移交综合执法局)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12142 | |
序号 | 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责任主体 | 州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州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1.各从业单位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2.交通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是否规范、完备; 3.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标准化要求; 4.交通建设项目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5.拟建公路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否取得工程建设规划手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及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已经确定监理企业及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公路建设中工程质量、投资、安全制度制定是否科学可行,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7.从业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并履行合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8.对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公路工程工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业行为、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 (作为行政检查将移交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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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12142 | |
序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
责任主体 | 州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州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具备竣工条件;质量监督机构是否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作为行政检查将移交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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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12142 | |
序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及市级公路建设项目的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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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12142 |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19日)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
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2004年9月20日)第七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由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2018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经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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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监督电话 | 0836-2822474 | |
序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企业在甘孜州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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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州、县(市)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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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2651 | |
序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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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 6.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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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796 | |
序号 | 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家及省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市级核准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进行竣工验收或者不予竣工验收的意见(不予竣工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印发竣工验收意见,送达(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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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申请不进行竣工验收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的; 3、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申请进行竣工验收超越规定职权印发竣工验收意见的; 4、违反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的; 5、进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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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6-2835129 | |
序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5月3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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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
监督电话 | 0836-2822474 | |
序号 | 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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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
监督电话 | 0836-2832651 | |
序号 | 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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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
监督电话 | 0836-2822474 | |
序号 | 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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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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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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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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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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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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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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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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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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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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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规避比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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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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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6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査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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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需要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决定,送达当事人。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比选需要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决定,送达当事人。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6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出现异议的,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情形的,作出评标无效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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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6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需要暂停招投标活动的,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暂停招投标活动的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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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 |
序号 | 6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 | |
责任主体 | 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暂停项目执行的,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暂停项目执行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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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6-28344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