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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解
2019-09-04 09: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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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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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仁青

一、《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及意义

(一)出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其颁布和实施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按需用人的要求,促进了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一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空白,不能适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有效调整的需要。二是对社会上出现的新的用工形式,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实践中急需规范的一些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如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98条;2012年12月28日再次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分。“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幅度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二)出台《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二是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长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三是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二、《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三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即优先订立聘用合同。

(二)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律事实。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原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用工之日起),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三)调整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增加了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取消了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一增一减的变化,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劳动合同法》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了新规定。一是修改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是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三是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四是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五是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六是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

(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明确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是增加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八)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专章规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原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这一政策内容进行确认、修改、补充,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九)对劳务派遣进行专章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三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四是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提高较快,出现了向常态化用工发展的趋势,对基本的劳动合同制度形成了冲击,进而对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12月28日修订了《劳动合同法》。一是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二是强化了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的要求,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三是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四是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需要弄清劳动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三、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外包

(一)劳务派遣用工。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服务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特点。一是法定、辅助的用工形式,派遣单位经许可后需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于“三性岗位”;三是派遣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三)劳务外包。指企业为获得比单纯利用内部资源更多的竞争优势,将其非核心业务交由合作企业完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发包单位向外包单位一次打包结算费用(含生产资料成本+设备厂房等折旧成本),而不是按用工人数按人头付费(人工成本+管理服务费)。

(四)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相同点: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不同点:(1)劳务派遣是用工形式,劳务外包不是;(2)劳务派遣针对人的数量,劳务外包针对事的工作量;(3)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劳务外包是双方;(4)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5)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外包: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经济补偿、工伤等风险独自承担(但与个人承包合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我州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1.规范了劳动合同管理。我州下发了全州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等文件。我州为建筑行业农民工量身定做了《甘孜州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完善后的简易劳动合同内容更加具体,文字浅显易懂,能使务工人员迅速了解合同内容;国家人社部于2018年5月在国家人力资源报上作了专题报道。及时调整了我州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和16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7元和17.4元),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加强了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2018年我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涉及企业2069户、涉及职工92490人。

2.规范了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我州劳务派遣企业及派遣人员总量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劳务派遣企业从2017年的8户企业增加至2018年的39户企业,派往用工单位人数从2017年的1018人增加至2018年的1969人,较上年同比增长93.42%。其中,按派遣地区划分,派往本地劳动用工1474人、派往省内(州外)用工495人。按派遣行业划分,接收派遣的单位集中在金融保险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4%)、建筑业(比例为81%)和事业单位(比例为7%)。按用工单位性质划分,州内国有企业和内资企业接收了超过半数(59.83%)的劳动用工。我州劳务派遣公司从无到有现在发展到了39户,劳务派遣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为用人单位降低了用工成本,规避了用工风险,方便了用工管理,为社会解决了部分就业岗位。

3.强力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近年来,我州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监管与仲裁并举,严格执行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失信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季度排查和专项检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力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劳有所得。2018年7月30日,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市(州)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确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四项考核指标:开工工程项目总包企业直发工资达90%;开工工程项目总包企业和业主建立做实工资账户达90%;开工工程项目总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工资达90%;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无欠薪达100%。我州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比例达93.75%,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比例达95.31%,总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比例达92.19%,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无欠薪比例达100%,实现了“三个90%、一个100%”的目标。全州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达2.935亿元,预存欠薪应急周转金2000万元,从源头上预防发生欠薪事件。

(二)存在问题

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在我州实施过程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等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

五、下一步打算

(一)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调研工作;加大劳动关系领域矛盾和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全面落实欠薪治理体系、加大重点问题解决力度、强化专项考核和监督评估推动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建账、总包直发、按月足额实名发放、政府项目零欠薪的比例分别达到99%、95%、99%、100%,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领域内的各项矛盾和纠纷。

(二)深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街道、社区和企业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用工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2019年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1%以上。

(三)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工资拖欠、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坚持季度排查。每季度集中半个月,对用人单位一次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难以协调的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三是强化专项整治。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从速查办案件。四是加强联合惩戒。落实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欠薪黑名单管理等制度,及时推送黑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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