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item.columnName}}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区、市、盟)测评指标体系(草案)
2014-12-04 08:58:09
来源:
查看原文
阅读数:
1926次
字号:
[大] [中] [小]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区、市、盟)

测评指标体系

(草案)

第一部分测评内容

 

第一条  民族工作创新示范(30分)

(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主要领导对创建示范州(地区、市、盟,以下简称为州)工作做出重要批示(1分);所在省级政府对创建工作在政策、资金、项目上有支持和倾斜(2分);州成立了创建示范州(市)活动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2分);把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分);有创建活动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纳入党政议事议程(1分);制订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政策文件(2分);创建活动经费有保障有专人负责开展工作(2分)。

(二)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民族工作联席会制度,每年专题研究创建工作1次以上(1分);健全城市民族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有力(1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把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列入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有措施(1分);实施目标责任制,把创建活动作为各单位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2分);把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考核评比有机结合起来(1分)。

(三)工作形式不断创新: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机关、进军营等活动(3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为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和宣传推广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定期开展表彰活动(2分);定期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专题活动,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2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主题实践活动因地制宜、丰富多彩、有声有色(2分);建设有固定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并能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1分);全面正确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定期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1分);围绕示范州建设调查研究,一年内提交两篇以上研究报告(其中一篇为示范州建设经验和存在问题分析)报送国家民委创建办(1分);承担省级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加1分);承担全国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加2分)。

第二条  民族关系和谐示范(20分)

(一)建立协调、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群体性事件(5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2分);定期开展民族关系分析研判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每年至少形成一篇有关民族关系和团结稳定分析报告(2分)。

(二)安排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专项经费(3分);着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防止利用民族问题进行分裂渗透活动,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分);出现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并且违反信访条例到省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上访的(减2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公民民族成分更改政策行为的(减2分)。

(三)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3年内取消示范州验收资格;发生涉及民族因素比较重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的,第二条(20分)不得分;发生涉及民族因素较大事件的,每次事件扣2分。

(四)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有专人负责(2分)。

(五)开展对省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3分)。

 第三条       民生改善保障示范(15分)

(一)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达到全省(区)平均水平(5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达不到的不得分;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以上两项指标增幅高于所在州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的,每项加1分;民族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所在县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加1分。

(二)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完成省区政府下达任务的(3分),民族自治县、边境县指标达到所在州平均水平以上(2分)。

(三)完成本地区建制村有卫生室、文化室、农家超市年度目标任务(4分);完成所辖自然村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安全饮用水年度目标任务(3分)。

第四条  民族经济发展示范(15分)

(一)州地区生产总值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4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4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以上三项指标增幅度超过所在州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每项加1分。

(二)州城镇化率、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幅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3分);完成民族特色村寨、兴边富民等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经费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项目(4分)。

第五条  民族文化教育发展示范(10分)

(一)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实现建制村有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科普栏、体育设施和通互联网,保障公共文化设施运转经费,建设有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点和民族文化广场,开展群众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2分);完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工程项目、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项目目标任务(2分);本级财政安排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经费(2分)。

(二)认真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民族教育政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完学率、毕业率达到国家要求指标(2分);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2分)。

第六条  民族干部培养示范(5分)

州、县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达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3分);对少数民族干部在职培养教育有倾斜(2分)。

第七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5分)

州完成省级政府下达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造林绿化、护林防火等目标任务(5分);未完成节能降耗年度目标任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森林火灾责任事故不得分。

 

第二部分  测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以试点州(市)为测评对象,总体得分达到( )分,方可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

第九条  本办法基础分100分,按考核要求计算实际分值。

第十条  国家民委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司),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相关部门,会同相关省区相关部门,对申请验收的州进行验收测评,将验收结果提交国家民委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后命名。

第十一条  本指标测评体系由国家民委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