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管辖分工:
州消防支队负责州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管辖以外的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836—28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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