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 836-2016)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验收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已取得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批准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
管辖分工:
州支队负责州发展改革委立项、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管辖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836—2816319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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