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职能职责
(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等职责。
(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动救援力量、火灾扑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输配电线路及设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四)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五)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二、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职能职责
(一)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三)加强火源管控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配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设备;
(五)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能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