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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解读
2020-04-17 09:16:29
来源:
甘孜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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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日,甘孜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为更好落实《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个体私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抓紧研究出台相应帮助个体工商户政策,以保就业。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州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5万余户,带动就业人口超9万人。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都受到较大冲击。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2月25日《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8日,文件正式印发(国市监注〔2020〕38号)。3月13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的意见〉的通知》(川市监发〔2020〕16号)。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的意见》,州民营经济工作办公室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以甘孜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第一条:全面有力推动复工复产

当前,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县(市)要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公告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办发〔202029号要求,全面做好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商工作。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指导个体工商户做实复工防疫

当前,全面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要继续抓好复工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工作。个体工商户要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实体店应自觉落实场所清洁卫生、消毒杀菌、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

第三条:保障用工需求

借助春风行动,有序组织个体工商户(含雇工)返岗复(开)工。鼓励有雇工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地雇佣员工,让更多农牧民群众在家门口稳定就业增收。

第四条:保障物流需求

正确处理“严防控、保畅通”的关系严禁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交通网络正常运行。促进快递行业全面复工,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第五条:着力打造良好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复工复产十分重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制售伪劣产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和民生用品、防控物资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复工复产的食品生产个体工商户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重点督促其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关口,严禁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销售,严禁借防治新冠肺炎疫情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开展虚假宣传。

第六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很多困难和负担,需要切实加强资金支持。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客户,优先理赔。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缴纳保费的车辆,适当延期收取车险保费。

第七条:减免社保费用

对于那些有雇工的、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规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第八条:减免税收

全面落实国家、省减免税收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九条:减免房租

严格落实甘孜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甘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减免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个体户)房租租金,对承租经营性资产类用于零售、餐饮娱乐、酒店服务业的承租户在疫情期间按照租金标准免2个月房租租金、减半1个月房租租金;对用于办公等行业的承租户在疫情期间按照租金标准免1个月房租租金、减半1个月房租租金。

同时,鼓励其他业主为租户减免房租租金。

第十条:降低用电用气成本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对于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的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用户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1号)、州发改委《关于应对疫情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2020〕59号)、省发改委《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3号)、州发改委《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政策的通知》甘发改〔2020〕7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5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降低检验检测收费

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冲击最大,为个体工商户减费降负是各方面的应尽职责。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检测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相关检验检测费用减免收费50%。同时,鼓励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相关检验检测收费。

第十二条:持续做好准营便利化

在疫情防控期间,投资创业仍是支撑经济复苏的新生力量。充分依托“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告知承诺”等有效手段,提供市场准入许可便利服务一方面能够减少人员的聚集和流动,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登记注册服务的效率。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新办许可、备案等资质的,通过电子材料实行网上申办,资质过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州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不纳入无照经营查处范围。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计划实施现场核查的获证个体工商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第十三条: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行政许可一般都有一定的许可期限。受开工时间延期、人员到岗延迟以及相关资格资质评审暂停等因素影响,有些个体工商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办理变更、延期、换证等事务,导致面临许可过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复工复产。因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便利化救济措施。个体工商户因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州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到期换证的,可延长至疫情结束一个月内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第十四条:加强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全面加强知识保护、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资金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支持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加强服务指导,缩短办理时限从速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查处侵犯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专用权违法行为,支持协助个体工商户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依法简化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程序,快审快结,缩短办案周期。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予以指导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实行包容审慎措施

信用对于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非常重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融资贷款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约束。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办、掌上办,足不出户、安心在家办理年报。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凡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状态的,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移出条件的,即时做出决定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防控期间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即将过期的食品,督促协调个体工商户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后续的异议复检和核查处置时限,依个体工商户复工时间适当延长。对因受疫情影响强检计量器具按规范到期未检的,在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报县(市)监管部门备案,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检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纳入清理吊销名单,谨慎吊销证照,为恢复经营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进商户门、知商户情、解商户难、助商户兴”活动,落实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十七条: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提出,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贯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需要各地进一步落细落小落实,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形成良好的政策效应,更好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甘孜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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