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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12 07:22: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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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2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州广大僧尼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寺院)的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加工制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寺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实行规范提升、风险防控、主体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寺院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寺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寺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寺院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寺院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推进寺院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寺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寺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寺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寺院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寺院应当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寺院食品安全实行寺院管理组织负责制。

寺院应当主动组织学习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寺院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食品贮存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寺院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具体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寺院管理组织成员担任,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第八条  寺院食品安全具体负责人和寺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寺院食堂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寺院僧尼及其他用餐人员的饮食安全。

寺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是寺院住寺人员;寺院食堂从

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第九条 寺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

(三)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四)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规范处置;

(五)开展寺院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寺院新建、改建或扩建食堂,应当按照《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属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步将报批情况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寺院新建、改建或扩建食堂的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进行指导。

寺院食堂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具有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及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废弃物处置及有害生物防制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寺院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鼓励进行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信教群众捐赠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宜在捐赠同时提供相关食品的采购票据和捐赠人相关信息,确保有效溯源。

第十二条  寺院食堂采购、加工制作食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禁止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运输、存放,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三)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四)禁止寺院食堂加工制作国家依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禁止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六)禁止采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不得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 寺院、僧尼不得向群众发放非食品、非药品且含有毒害性物质的直接入口物质。

第十寺院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第十条  寺院内食堂、小卖部、超市等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获得授权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寺院举办佛事活动申请的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供餐餐次、用餐人数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参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在寺院举办佛事活动过程中,为信教群众提供清茶、酥油茶、糌粑或其他现场加工熟食品,应当当餐加工供应,及时食用。高危易腐食品熟制后,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存放,食用前应当进行再加热。食品发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食用。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宗教事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寺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第十寺院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宗教事务等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置。

第十条 发生寺院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响应,组织开展人员救治、事故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发生寺院食品安全事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关注涉及寺院的食品安全舆情,在当地舆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及时稳妥处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寺院食品安全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寺院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寺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有效形式进行约谈、提示。

第二十寺院、僧尼向群众发放非食品、非药品且含有毒害性物质的直接入口物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寺院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获得授权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宗教事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寺院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寺院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寺院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态扩大、蔓延;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寺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四)存在其他失职失责行为需要追责问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 州内其他宗教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由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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