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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二
2022-01-13 08:34:00
来源: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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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的重要规定《办法》将寺庙食品安全进行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对寺院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加工制作全过程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寺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及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将寺院重大佛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作为制度固化。一是要求属地有关部门对寺院新建、改建或扩建食堂要提前介入规范指导;二是对寺院存放、食用高危易腐食品和寺院接受捐赠食品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三是将寺院重大佛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纳入管理;四是要求在当地舆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及时稳妥处置寺院食品安全舆情。

   二、《办法》明确的职能职责一是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寺院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推进寺院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寺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寺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三是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寺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寺院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寺院食品安全实行寺院管理组织负责制。

   三、《办法》对寺院食品安全具体负责人和寺院食堂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一是寺院食品安全具体负责人和寺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寺院食堂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寺院僧尼及其他用餐人员的饮食安全。二是寺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是寺院住寺人员。三是寺院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四、《办法》对寺院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的具体要求寺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规范处置;开展寺院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办法》中对寺院发放食物的具体要求对信教群众捐赠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求捐赠人要提供相关食品的采购票据和捐赠人相关信息,确保有效溯源;要求寺院、僧尼不得向群众发放非食品、非药品且含有毒害性物质的直接入口物质。

    六、《办法》对寺院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要求宗教事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寺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寺院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宗教事务等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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