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州人口流动变化情况,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近日,我州出台《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作出规定。第六章对施行时间作出规定。
处罚依据:本办法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相关规定处罚。对违反居住证管理制度的,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流动人口违反《办法》处罚: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
单位场所违反《办法》处罚: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房屋出租租赁违反《办法》处罚: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施行时间: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