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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5-19 09:28:18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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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孜州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办发〔2022〕2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州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甘孜州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8号)精神,推动自然资源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与县(市)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州与县(市)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不断推进美丽甘孜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州性、跨县(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州级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州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州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州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保护、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市)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政府委托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州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省政府委托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落实全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全州性、跨县(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州组织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成果的汇总、审查、上报及监督实施,需报州政府审查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监督县(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州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州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落实县(市)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县(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县(市)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县(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州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州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州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州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市)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农田生态功能、提高城市生态品质有重要价值,同时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功能区内的重点修复项目(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强化农田生态功能的国土综合整治、提升城市生态及农业生态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对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州级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建设与管理,防止森林草原退化、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保育抚育、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防止湿地退化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防止水土流失的荒漠生态系统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县(市)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沙治沙、封山育林、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湿地保护、草原保护修复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申报编制州级实施方案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管护、核查等工作,除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外确定为县(市)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根据国家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再分类确定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州与县(市)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州战略性、基础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州级矿产资源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矿业权出让方案、矿业权出让登记实地核查、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业权争议调查,州级督导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森林草原防灭火,州级地质资料管理,全州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州级自然资源领域合作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矿业权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县(市)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全州性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县(市)地质资料管理,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县(市)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州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跨县(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跨县(市)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州政府直接管理和州与县(市)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除大型以外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县(市)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县(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县(市)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及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州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全州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县(市)落实上级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州政府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州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州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与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市)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州与县(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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