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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解
2019-04-03 07:55:47
来源:
州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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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 公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这项制度的落实而制定的单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环评法》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版。

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的含义: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一、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而制定的法律。

二、主要内容

现行《环评法》共五章三十七条。重点对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一)规划环评。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称规划环评,根据不同类型的规划,开展不同类型的规划环评。规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综合规划,一类是专项规划。

1.综合规划。指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等规划,这类规划的环评形式是篇章或说明。就是在规划中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环评篇章和说明不需要环保部门审查。如:甘孜州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甘孜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属于此类规划。

2.专项规划。指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相比较在项目布置、选址选线、环保投资、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污形式等方面更具体,这类规划的环评形式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专项规划在草案上报审批前,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如:《新都桥现代商贸物流园区总体规划》《水电消纳示范区规划》《甘孜州交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均属于此类规划。

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是规划环评审查审批原则是同级审批。如:需要州政府或州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其规划环评由州生态环境局审查;需要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其规划环评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查。二是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无规划环评审查权限,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无需开展规划环评。三是规划若未执行规划环评,规划项目则无法报批项目环评。

法律责任:规划环评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法律尚未规定罚款,主要从问责追责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评,或组织环评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环评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项目环评。

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称项目环评,建设项目无政府项目与市场项目之分,无重点项目与非重点项目之分,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项目环评。项目环评根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类,分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具体规定如下: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报告书》《报告表》是审批制,需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登记表》是备案制,不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由项目业主自行网上备案。

2.《报告书》《报告表》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审批,未取得批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在项目竣工投产之前完成备案。现行《环评法》不再将《水保》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同时也取消了环评作为《可研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3.《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国家、省和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表》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市(州)和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审批权限另有文件规定。

比如: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需编制《报告书》;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需填报《登记表》;除《报告书》和《登记表》外的其他道路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再如: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报告书》的公路审批权限在省级。我州G318折多山隧道涉及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需做《报告书》,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

4.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报告书》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经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责任:实际工作中,我州遇到最多的违法行为是未批先建,旧版《环评法》对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5-20万元罚款,并明确可以补办手续。现行《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现行《环评法》大幅提高了项目的违法成本,取消了补办手续,对违法项目继续投资建设进行了约束,基本杜绝了项目或企业“先上马项目,后补办环评”的侥幸心理,同时明确规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存在主要问题

(一)规划环评工作推进仍然不平衡。规划环评是地方各项综合决策的落脚点,是从源头管控环境污染、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是对有关规划的资源环境可承载能力的科学预判,更是对规划进行环评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减缓措施,以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规划环评编制机关应是市(州)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州在规划环评推进过程中,虽已取得长足进步和较好成效,但一些部门仍有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等情况,致使此项工作推进不平衡、不深入、不全面,规划“编而不评”“未评先批”“评而不用”等现象仍然存在,离国家和省要求发挥的约束性和指导性目标尚存在差距。

(二)建设项目环评违法行为仍然高发。根据2013-2017年全州环境行政处罚统计,我州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298件,处罚金额超3500万。其中违反现行《环评法》的案件达到了211件,占所有环境违法案件的近71%,处罚金额占比更是接近82%。同样,2018年全州环境行政处罚140件,处罚金额超1664万元,其中未批先建49件,处罚金额超450万元,仍接近1/3,未取得环评手续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高发。

四、下步工作建议

近年来,我州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抓手,大力发展生态产业,积极推进绿色发展,美丽生态已成为甘孜州的金色“名片”和响亮“品牌”。但当前,我州和全国、全省一样,环境违法行为高发尚未根本扭转,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州上下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定位,大力实施脱贫攻坚、交通先行、生态文明、乡村振兴等战略,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产业,利用优良的生态环境提供高品质的生态服务,将生态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助推全州“脱贫奔康”“全域旅游”发展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继续加大环评工作宣传力度,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充分利用“七五”普法和“3·11生态日”“6·5世界环境日”等系列活动,深度宣传现行《环评法》,切实提高对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法定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晓度,确保广大干部职工和农牧民群众持续关注环评、参与环评、监督环评。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和群众工作,深入企业、学校、寺庙、乡镇、社区等广泛宣传现行《环评法》,让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

(三)继续加大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全州生态环保系统要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尤其是违反现行《环评法》的环境违法行为扭住不放、一查到底,真正实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良好效果,为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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