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7]28号);
(三)《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督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督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
(五)《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07]56号);
(六)《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川发改地区[2007]749号)。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规定应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的项目;
(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其中,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申报材料: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报告;
2、县发改部门转报文件(或州级主管部门意见),州级党政机关、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可直接向州发改委申报;
3、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其中:新征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州财政局对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属上级部门安排资金的,应提供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资金)计划或出具的承诺文件;
7、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或协议;
8、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殊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
2、县发改部门转报文件(或州级主管部门意见),州级党政机关、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可直接向州发改委申报;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不需要提供此材料);
4、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可研的评审意见;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其中:新征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仅适用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9、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殊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10、州财政局对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属上级部门安排资金的,应提供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资金)计划或出具的承诺文件(仅选用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三) 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报材料:
1、项目业主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报告;
2、县发改部门转报文件(或州级主管部门意见),州级党政机关、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可直接向州发改委申报;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算书和相关设计文件、图纸;
4、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
5、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6、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殊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5份。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发展改革委窗口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
(三)根据核准权限由具有应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责任人:任德康 承办人: 余志明 周改均
联系电话:部门电话—(0836)2833236 窗口电话—(0836)2827615
投诉电话:州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0836)2827602
甘孜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6)2827610
部门投诉电话—(0836)2833236